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2:48:2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两个人一起卖货,一个跑了一个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两个人一起卖货,一个跑了一个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得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商家拒绝调解工商没办法了吗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工商局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先写好书,一式两份,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立案庭申请立案即可。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商家拒绝调解工商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消费者组织协议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向消协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应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承担运费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几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和范围。保护对象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类: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原因而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欺诈、勒索等有违公平的情况。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根据商品的性能加以使用,同时,商品的购买者与使用者也往往并不一致,这就有必要对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要加以严格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保护自己购买商品归自己直接使用者,又保护使用他人购买商品者。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这里所称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饮食服务、美容美发、旅馆业等。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哪一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不是因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而产生的消费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根据法律问答整合汇编以供参考,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