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2:36: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通过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的产品实施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换货的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换,有一些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品或者报纸期刊、数字化产品之类的有时效性的商品一般就没法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买了东西不退货,国家刑法是第几条?

可首先向平台投诉商家,要求平台商介入,如果无效,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对此,淘宝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先发起退款申请,同时关注退款超时并及时修改退款协议,以避免退款关闭。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但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如果消费者确定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则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行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其中电子电器类判定具体标准为: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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