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理同类产品被要求赔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2:13:2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香港某明星又和“SFT”打上了官司。广西梧州SFT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SFT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SFT”)以某明星同时担任另外一款瘦身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违反了和“SFT”的合约为由要求某明星赔偿经济损失200万一案,昨天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

明星代理同类产品被要求赔偿

  代理同类瘦身产品惹争议

  记者了解到,2002年11月4日,受梧州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广西梧州SFT保健品有限公司与某明星及其经纪公司TOGETHER AGAIN LIMITED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某明星为“SFT”旗下的两款瘦身产品“腹部苗条霜”和“纤脸滋润霜”担任形象代言人。自2002年11月9日开始,合约期为两年。合同规定,某明星在合约期间内不得与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

  据悉,广西梧州SFT保健品有限公司是梧州某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总代理,代表某公司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前者是梧州SFT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

  据“SFT”称,2004年6月开始,“SFT”就在市场上发现由某明星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在各大商场上销售。另外,在网络和报纸上也有由某明星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广告。这些广告在大幅某明星形象宣传画旁边,均配以宣传产品瘦身功效的文字,如“我爱火辣身材,只穿婷美瘦暖”等。

  SFT据此认为,某明星违反双方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其他公司瘦身产品做广告,已构成严重违约。SFT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明星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原被告纠纷由来已久

  其实,某明星与SFT的纠纷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6月,某明星在无锡市场上发现SFT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瘦身沐浴露、减肥香皂、洗面奶等3种产品上使用她的肖像,而这三种产品均不是双方广告合同所列可以使用某明星肖像的产品。某明星认为SFT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SFT告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SFT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200万元等。2006年4月10日,无锡市中院一审判决,某明星胜诉,获赔100万元。

  肖像侵权案一审败诉后,SFT一方面向江苏省高院上诉,另一方面又“反戈一击”,在广西南宁中院以违反合同规定为由向某明星提起诉讼索赔200万,2006年5月29日,南宁市中院受理本案。[page]

  昨天的庭审,某明星并未到场,她的代理律师替她出庭。法官进行了调解。某明星的代理律师提出,SFT集团公司与梧州某美容保健品公司的合并手续不全,未办理工商登记。他对法官表示“调解要分清责任,在对方责任不清的情况下,我们不同意调解”。SFT的代理律师随后向法官出示了梧州市工商局的证明文件。原、被告双方最终未达成任何和解意见,双方继续等待下一次开庭。

  记者昨天从某明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目前某明星已经怀孕九个月,她非常希望早日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