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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什么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什么样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即: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按照国务院1999年2月批转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在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属机构的设在市、县一级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责令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对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管理法也对主管药品质量监督的部门作了规定。因此,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4、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不是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这是对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质量职能的准确定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采取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主要包括:
1、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实践证明,一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管理方法落后,是造成其产品质量差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要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水平,就必须根据自身的生产、技术特点,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国家对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都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
2、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技术进步,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根本性措施和重要途径。国家鼓励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全面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
3、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企业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高低,决定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如果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低,即使产品合格,在市场上也不会有竞争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要照顾到全国和全行业的平均水平,标准不可能定得很高;国际标准也不是产品质量的最高标准。企业要增强自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不但要使自己的产品质量达到而且应当努力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对此,国家予以支持和鼓励。当然,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则必须达到。
4、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发明奖励制度、科技进步奖励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对在产品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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