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2:12:3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7]7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7]16号)文件中第一点规定,为解决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教育附加费(注:1997年9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函明确为:教育附加费增提的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照各地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规模及级别(高中、初中、小学)核定下拨有关地、市政府。现对增提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附加率为4%,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先全额入地县级金库,每月末再由当地地税部门填开税款更正通知单按规定比例退入省级金库(省辖市、县级市按实际入库数32.5%,其余地县按实际入库数的25%)。

  三、在会计报表《税款入库对帐单》66行后增加一行67.其中:省辖市、县级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用以反映省辖市、县级市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入库数的7.5%退入省级部分(原集中上缴10%部分),该行中央级、地县级应无数字。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