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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能否撤回?
【法律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
A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发布了招聘广告,李小姐参加应聘,经数轮面试后,A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向李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明确告知了李小姐报到时间、地点、职位以及薪酬福利等具体条款,并明确要求李小姐在一个月之内必须办完与原单位的解除手续。李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立即向原公司辞职,2007年4月15日当李小姐正准备到A公司上班时突然接到A公司人事部通知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李小姐的录用通知。李小姐收到A公司的通知后惊呆了,原单位工作已辞了,新单位又不要她了。李小姐认为A公司不讲诚信,在多次要求A公司办理录用手续未果后,李小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说法】
Offer letter,即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整,而应聘人员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应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而并非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看,录用通知书应当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该法也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否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应聘人员接受。如果应聘人员接受则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应聘人员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用人单位不具约束力。如果应聘人员接受录用通知,而用人单位撤销,则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
本案中,李小姐在接到A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A公司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应当赔偿李小姐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用人单位应对之策】
由于录用通知书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在撰写录用通知书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任何一方在用工之前,均有权解除录用通知书并仅需承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同时需注意的是,签署了录用通知书后,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原录用通知书失效或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劳动者维权要诀】
录用通知书是公司发给应聘者确定已录用的“要约”。大部分应聘者是根据录用通知书,来决定是否向原单位辞职。如果公司单方面撤消约定,合同解除,此时,应聘者应当收集证明其因为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依据,以便向公司追究损失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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