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如何规范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莎 北京报道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征求意见稿》对宅基地相关概念、管理分工,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和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和收回,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该文件提出,宅基地不得买卖。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宅基地使用权的互换、转让、赠与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农村宅基地涉及农民的基本权利和生活保障,必须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政策和制定法规,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日前相关部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征求意见稿》对宅基地的概念和组成部分进行梳理,明确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明认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宅基地管理将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可以为地方提供参考,尚未制定相应规章的省市可根据这一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内容覆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在陈明看来,其中申请和审批进一步规范了流程,而宅基地的规划布局,使用权的转让、互换等内容则较为关键。
宅基地的布局和用地标准直接关乎宅基地后续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省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村民新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该省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此外,该文件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高强认为,现阶段,落实《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合理安排农民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守住不准城里人下乡购买宅基地底线,坚持“稳定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既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拓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渠道
此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文件中已有涉宅基地管理的内容。如《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有相关规定,也有《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针对性文件发布。浙江省临海市、河北省定州市、北京市门头沟区等地也有相应管理文件或暂行管理文件发布。
那为什么还需要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陈明认为,《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关键问题和基本规定,但在规划、审批、互换、转让等具体管理方面尚无全国层面的规范规则。而地方制定的政府规章虽然更加具体详细,但仅针对当地实际。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需求呼唤全国层面的部门规章。
陈明表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之后,一些尚未制定相关文件的地区可依据这一部门规章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章,但一些已有更大幅度改革的地区或继续执行已有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亦明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同意,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对宅基地管理另有规定的,在改革试点期限内从其规定。
陈明指出,随着人口向城市集中,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低效利用宅基地将增加,要提高其利用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是趋势。但由于宅基地关乎农民基本的居住保障,宅基地制度改革从地方试点到扩大试点范围,再到全国层面推广,可能还会经历比较长的阶段。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制度改革如何走?高强认为,要根据宅基地承载和发挥的功能,不断优化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方向,在充分保障“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拓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渠道,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式。
高强表示,对于“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宅基地等现象,对照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法规灵活处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不同群体和闲置宅基地类型,探索多样化的盘活利用方式,避免操作方式单一化和政策手段简单化倾向。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