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4: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张某某等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张某某等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述七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陶某、唐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肖某某、陶某、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肖某某、陶某、唐某某、刘某某、奉某某、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七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肖某某、陶某、唐某某、刘某某、奉某某、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肖某某、陶某、唐某某、刘某某、奉某某、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肖某某、陶某、唐某某、刘某某、奉某某、刘某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肖某某、陶某、唐某某、刘某某、奉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久 平

  审 判 员 魏  蓉

  代理审判员 李 秋 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蒋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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