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段宝群与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段宝群与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徐民终字第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宝群。
委托代理人车建平。
委托代理人段宝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效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静。
委托代理人夏斯玉,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宝群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宝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建平,被上诉人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静、夏斯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段宝群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调至徐州淮海制药厂,1996年1月调至该厂清欠科任业务员。1998年3月,段宝群休病假;同年6月25日,淮海制药厂在报纸上公告通知段宝群7月25日前回厂报到,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同年7月27日,淮海制药厂以段宝群擅自离岗数月为由,决定“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与厂的劳动关系”并在厂内公开栏予以公告。
另查明,1994年6月起,徐州淮海制药厂次改制,于2006年1月名为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徐州淮海制药厂的权利义务由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还查明,2010年7月16日,段宝群曾就本案所涉纠纷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以申请书未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7月23日,段宝群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16日,段宝群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2011年3月5日,段宝群再次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3月21日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4月14日,段宝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给原告赔偿金22320元;3、被告补发原告工资146010元;4、被告返还原告的集资款及利息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从1998年3月开始自行休病假,被告前身徐州淮海制药厂就不再支付原告工资,此时,原告就应当知道自己权益是否被侵害;徐州淮海制药厂历经次改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原告作为该厂职工应当对此予以充分关注以维护自己权益。原告诉称不知自己权益被侵害达十年之久,不合常理。故,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致时效中止或中断,应依法驳回其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请。原告对集资款的诉请,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应另行解决。遂判决:驳回原告段宝群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段宝群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诉讼时效方面。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2004年2月3日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不存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问题。而徐州市两级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原因与仲裁申请期限无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段宝群1998年3月休病假,被上诉人的前身徐州淮海制药厂就不再支付工资,上诉人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上诉人自1992年调入厂供销科,厂里就不再支付工资。当时全国普遍实行全员承包责任制。厂里规定:销售人员以销售、回款提成的方式支付工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因此,不存在上述提起的侵权问题。淮海制药厂虽经历次改制,而涉及人员安置问题,始终没有落实。3、关于仲裁申请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日应为2010年4月26日。而2010年5月19日,徐州经济开发区仲裁委予以受理,因此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4、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劳动关系的确立。首先,一审中被告辩称,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徐州淮海制药厂已经于1998年7月27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在厂内以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依据劳动部、公安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的规定,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显然,徐州淮海制药厂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从送达程序上应视为无效。因此,所谓解除劳动关系为违规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再声称与上诉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上诉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现在仍然在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说明所谓解除劳动关系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同时,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的主体不明确,且涉嫌伪造证据,自1998年到2010年8月,原淮海制药厂以及现在的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人对上诉人及家属提起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信息。2009年,上诉人到厂里办理退休,并且交过照片,仍然没有提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信息,直到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8月31日的庭审中,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才首次出示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据。综上,本案无论在程序上、事实上均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1、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于1998年7月正式解除,上诉人自述1998年3月休病假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也未为企业提供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1998年6月企业通知上诉人到劳工科报道,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报道,而当时上诉人的住址已经拆迁,淮药厂无法书面通知上诉人,只能采用公告方式,在此情况下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998年7月以后的工资无从谈起;另企业经历次改制,而改制必然涉及到员工的安置问题,上诉人说没有结果是不现实的,最终成立的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此员工,这反过来也证实了上诉人早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从程序上上诉人的主张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我们认为本案无论从事实及法律上来讲,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关于《段宝群与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段宝群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
二审期间,上诉人段宝群提交了2010年4月26日恩华药业集团会客单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段宝群去厂里要求办退休手续。被上诉人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对该会客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是新证据并且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该会客单是2010年4月26日写的,至今已经2年,仲裁、一审期间上诉人均未提供,故不属于新证据。上诉人第一次庭审叙述是2009年7月到被上诉人公司去,即便从最宽泛的时效来讲,时效应从2009年7月开始,上诉人诉讼是在2011年4月,也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虽明确规定了企业方对逾期不归的职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处理时的相关送达义务,但在本案中上诉人段宝群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1998年时候住址与其在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地址不一致,造成了徐州淮海制药厂送达困难,最终在报纸上公告通知上诉人1998年7月25日前回厂报到,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同年7月27日,淮海制药厂以上诉人擅自离岗数月为由,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与厂的劳动关系”
的决定并在厂内公开栏予以公告;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从1998年3月开始自行休病假,被上诉人前身徐州淮海制药厂就不再支付上诉人工资,同时,徐州淮海制药厂历经次改制,1998年4月,淮海制药厂被徐州恩华药业集团兼并,2002年11月,淮海制药厂整体改制为徐州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名为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必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上诉人作为该厂职工应当对此予以充分关注以维护自己权益,上诉人在其单位长达十余年不发工资亦未安排其工作的情况下诉称不知自己权益被侵害,明显与常理不符。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会客单一份,但仅凭该会客单无法证明上诉人去厂里要求办退休手续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诉请亦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宏
审 判 员 赵 明 辉
代理审判员 尹 杰
二 0 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权 冠 亚
以上就是关于《段宝群与江苏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