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纠纷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9:4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房屋抵押权纠纷案

经查明,2010年3月26日,戊以**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作为抵押,向甲抵押借款28万元,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9月25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4月24日,戊再次用上述房屋作抵押,向甲抵押借款40万元,期限自2010年4月24日至2010年10月23日,同时也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诉称: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系其于2002年7月10日通过动迁安置所得。2009年9月22日,戊通过非法手段在无丙签名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登记过户于其自己名下。丙得知房产被登记过户于他人名下后即提起民事诉讼,先后经区人民法院及**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令戊将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恢复至丙名下。判决生效后,丙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其名下,却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戊、甲于2010年3月26日及4月24日设立抵押登记。由于涉案房屋系丙合法拥有,戊取得房屋权属登记属恶意,且在诉讼期间仍恶意将该房屋设立抵押登记,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戊、甲签署的关于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的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

丙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地产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房屋抵押登记的状况;2、登记申请书及抵押借款协议,证明抵押设立的时间及内容;3、闵行法院及一中院的各一份,证明抵押设立的时间在诉讼期间。

戊辩称:对于丙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抵押是事实,且手续合法;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内容。不同意丙的诉请。其抵押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因当时产证是戊的名字,由于丙未将房屋交付戊,也未归还房款,而戊正需用钱,故只能向甲借款。借款是合法的,抵押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驳回丙的诉请。

甲辩称:对于丙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抵押是事实;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甲无关,当时做抵押时去交易中心调查过,房产没有争议,且宣告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在抵押之后。戊向其借款时,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戊进行抵押,在抵押时也进行过调查,发现房屋产权人是戊,因此抵押是合法有效的,故要求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虽戊辩称其是用合法的房屋进行抵押借款,但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来看,其在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甲时,丙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戊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此时涉案房屋的归属已经存在争议,而此时戊将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存在恶意。甲虽辩称其不清楚房屋是否存在争议,因此其取得抵押权是合法的,但由于甲并没有提供支付借款的凭证,故无法确认其取得的抵押权是合法的。综上,由于戊、甲未能证明抵押过程是合法的,其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丙的合法权益,故丙要求确认戊、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戊与甲就**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协议无效;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设定在上述房屋上的抵押登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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