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6:5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

2007年3月28日晚上8时40分,彭某某驾驶一台犁田机途经蚣坝镇路段时,与杨某某无照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彭某某既不报警也不保护现场,只是将伤者杨某某送往医院就悄然离去。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为五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彭某某规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查找彭某某,彭某某被拘留后只履行了部分案款,尚欠部分案款迟迟不见履行,杨某某因身患残疾,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埋怨法院执行不力,情绪激动。

今年,执行人员先后两次到彭某某家都未找到人。11月28日上午11时,执行人员驱车赶往四马桥镇彭家村,终于将正在家中吃午饭的彭某某堵在门口,其家人态度恶劣,气势汹汹,认为法院判决不正确,马上喊来几个人与执行人员“辩理”,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执行人员为执结案件,保持冷静克制,耐心将思想工作做深做透,告知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并叫来村干部帮助做工作,彭某某及家人这才想通了,同意借钱给付案款,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案款。执行人员赶到县城已是下午三时,虽然饥肠辘辘、身心疲惫,但却为案件的成功执结而满心欣慰。

判决结果

2007年9月13日,该案开庭审理,彭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道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无证驾驶,未注意前方车辆变动,彭某某转向不注意前方来车,占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未及时报警,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负有同等责任,应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各自负担50%,遂依法判决由彭某某付给杨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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