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来诉北京威克广告公司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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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宏来诉北京威克广告公司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周宏来诉北京威克广告公司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46号

  原告周宏来。

  委托代理人刘添实,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敏,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宏来诉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1 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添实、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敏、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2004年3月9日,原告周宏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宏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来撤回对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7、5元,由原告周宏来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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