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0: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满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满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麻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满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麻民一初字第某某某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满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某某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麻民一初字第某某某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 国 文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亚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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