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保・支行与某进出口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0:3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某银行保·支行与某进出口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某银行保・支行与某进出口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杭商终字第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保·支行。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进出口公司。

  法人代表: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

  上诉人某银行保·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款属正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饶某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无任何事实上的关联关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借款为某进出口公司,而非饶某某,虽饶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饶某某个人犯罪与公司的借款行为无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经济纠纷应当与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分开审理,饶某某涉嫌经济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代替或免除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杭公经立字(2012)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饶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面向全社会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不包括银行。而本案出借人为金融机构,因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审判员 陈 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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