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多雨与吴新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2: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孙雨与吴新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孙多雨与吴新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徐民终字第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学。

  委托代理人崔献红。

  委托代理人温礼丽。

  上诉人孙雨因与被上诉人吴新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王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雨,被上诉人吴新学及委托代理人崔献红、温礼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王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  祝 杰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Ο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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