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乘坐出租车引发的故意伤害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0:3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因乘坐出租车引发的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

被告人耿某,男,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北,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

以上四被告人均于2012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其中,被告人杨某北在拘留当日因身患肝炎被市看守所拒收,检查确诊后于2012年5月7日被羁押。现四被告均羁押于市看守所。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耿某、邓某某、杨某北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BT0125出租车行驶到**路北段时,因要回家吃饭当时计价器已放下)拒载要乘车的刘某、孙某,因而与其发生纠纷,孙某打杨某某一耳光,杨某某遂用车载电台呼叫同行为其出气。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赶来的被告人耿某、邓某某、杨某北四人分别对孙某、刘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耿某朝被害人刘某腹部跺几脚,造成刘某腹内小肠破损2.0cm,并进行切除手术,经鉴定为重伤。

被告人耿某于2012年5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整,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现金15.5万元整。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耿某、邓某某、杨某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孙某、马某、郭某、赵某、郭某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耿某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耿某、邓某某、杨某北,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之后果,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耿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杨某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均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杨某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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