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龙在与恋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故意杀人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8: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张玉龙在与恋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张玉龙,男,23岁,山西省左权县麻田镇坪树村人,原系河北省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煤气化厂工人。1994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玉龙在原籍与邻村女青年赵伟珍(死年19岁)恋爱,两人关系十分密切。赵伟珍曾几次在张家居住并与张玉龙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两人一旦暂时分离,则书信往来频繁。正如张玉龙所说:“我俩谁也离不开谁”。由于双方家庭对他们的婚事不予支持,两人曾外出私奔十余天。1992年11月19日,两人曾经相约自杀,买了两把刀子,各自给家人写了遗书,还专门到张玉龙爷爷的坟上烧了纸。后因自己用刀捅死自己难以下手,又被张玉龙的父亲发现劝阻,自杀未成。

1992年11月底,张玉龙得知自己将要转为城市户口,便产生了抛弃赵伟珍的念头,但旧情难舍,思想很矛盾。按张的说法是:“和赵搞对象吧,以后两地生活不方便,是活受罪,但这个想法一直没好意思对赵说;不和赵搞对象吧,我俩多年的关系很好,又觉得舍不得,还听说我要不和赵搞对象了,赵就给我死哩。我想不如死了算了。”同年12月5日,张玉龙给赵伟珍写信,说二人的婚事家里人都不愿意,要赵拿上“苯巴比妥”药,到她姐家共同自杀。赵接到信后,便拿上信找到了张,问张吃药不吃,张说吃。赵伟珍将张写的信撕碎,问张“你不后悔”?张说“不后悔”。二人一同到了赵家,赵伟珍从自家药房(赵的父亲系个体行医的农村医生,有药房)取出“苯巴比妥”药三瓶计225片,又问张“吃不吃”,张说“吃”。接着张便向赵询问“苯巴比妥”的药性,赵说少吃了头疼,吃多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赵又问张在哪里死,张怕家中父母发现,便领赵来到其五叔张邦年(单身,不在家)家。张玉龙先服下25片药,赵说白水喝不下,二人又相随到了张的四叔张富年家拿了白糖返回张邦年家。这时张玉龙对赵伟珍说:“咱们不要喝了,我死了家没人管,以后咱各人走各人的算了。”赵听后得知张不想死,又要抛弃她,便气愤地对张说:“没想到你是这号人”,随即端起白糖水喝下198片“苯巴比妥”。张玉龙不加制止,却想赵死后自己可以找个有城市户口的人作妻子。在赵药性发作时,张怕别人发现抢救,对人谎称赵“喝醉酒了,感冒了”。当赵的姐姐等人来救赵时,张怕将赵救活极力阻拦,不让抢救。后张、赵都被送到河北省涉县第六机械厂医院抢救,张脱离了危险,赵于次日凌晨4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赵伟珍系“苯巴比妥”中毒死亡。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玉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是严重还是较轻,都曾有过不同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张玉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种意见认为,张玉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要理由是:张玉龙与死者赵伟珍是相约自杀,药是赵提供的,就是张服的药也是赵给他的。赵服药自杀是她自愿的、主动的,如果赵不愿意服药,根本不会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赵的死亡完全是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张玉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玉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要理由是:张玉龙开始是与死者赵伟珍相约共同自杀,但张在服药后后悔了,中止了自杀。由于相约自杀是张首先提出来的,当自己后悔而中止自杀时,他就有义务使赵也中止自杀,避免发生死亡的结果。赵服药时,张有义务也有可能阻止而未加制止,反而认为赵死后自己可以找个城市的人作妻子,对赵的死亡采取了放任态度。赵服药后药性发作,张有义务、有能力送去抢救而不予抢救,又对人谎称赵是“喝醉酒了,感冒了”,怕别人发现抢救。赵的姐姐等人来救赵时,张又阻拦不让抢救,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赵的死亡。如果说张对赵的服药不加制止、不予抢救是出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他隐瞒事实真相、阻拦他人抢救就显示出他希望并追求死亡后果的发生。张玉龙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杀人的客观行为(不作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p#分页标题#e#

二、张玉龙的犯罪行为是严重还是较轻一种意见认为,张玉龙得知自己将要转为城市户口之后,产生了抛弃是农民的赵伟珍的念头。张又听别人说他要不继续和赵谈恋爱赵就要自杀。张为达到抛弃赵的目的,就追求赵的死亡,所以设了个相约自杀的圈套,实际是诱骗赵服药自杀。张本不想死,只服了25片药,目的在于诱骗赵服药。他帮助赵找来白糖,为赵服药自杀创造了条件。当赵服药时,张不予制止;赵的药性发作后,张不予抢救并阻拦他人抢救。因此张玉龙的故意杀人行为手段是卑劣的,情节是严重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玉龙与赵伟珍相约自杀是真实的,没有证据证明是张设个圈套骗赵自杀。只是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张的思想发生了变化才演变成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杀人。首先,张与赵谈恋爱的时间长,两人的感情深,达到了“谁也离不开谁”的程度。由于他俩的婚事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他们曾经私奔过,也曾经相约自杀未成。可见他们此次的相约自杀是有思想基础的,并非偶然。其次,张此次约赵共同自杀,是他在得知自己将要转为城市户口,在恋爱问题上感到进退两难,思想极度矛盾,“不如死了算了”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再次,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药是张首先服下的,一次吞服了25片“苯巴比妥”不能说是少量的。张不懂药性,对服药的后果并不清楚。事实表明,张服药后如果不是经过医院抢救,同样有生命危险。这些事实很难说是张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问题在于,张服药后在找来白糖的路上后悔了,不想死了,从这时起他的思想起了变化,由劝阻赵中止自杀发展成为放任乃至追求赵的死亡,这也正是他的行为由相约自杀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关键所在。不能因为后一阶段的情况变化就否定前一阶段的相约自杀。纵观全部案情,张玉龙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毕竟是发生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之中,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相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应当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中分院以被告人张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向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龙目无国法,道德败坏,为求新欢,竟采用诱骗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卑劣,后果极为严重,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8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玉龙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赵伟珍的死,是我俩共同服药自杀的结果。‘苯巴比妥’是她提供的,药是她自己吃下去的。我不但没有骗她、强制她吃药,相反我曾劝她不要吃药,她不听,将药吃下。判我死刑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龙与死者赵伟珍相约服“苯巴比妥”药自杀属实。但张玉龙服药后后悔了,这时张有义务阻止赵再服药而没阻止;赵服药后药性发作,张玉龙有义务抢救而不抢救;当赵的姐姐等人来救赵时,张予以阻拦不让抢救,张玉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张的上诉理由应予考虑。原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畸重,应予纠正。该院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6年6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张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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