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不失时机,依法成功收购两上市公司股东下属公司国有资产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4: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公司收购-不失时机,依法成功收购两上市公司股东下属公司国有资产

1993年上市公司中粮集团下属深圳公司(持股70%)与上市公司鲁银投资下属深圳公司(持股30%)共同投资设立深圳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转让公司)。投资公司的核心资产只有位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的一块自用用地。2003年该地开发至地上一层,由于两股东合作存在分歧,且都有出售公司的意愿。XX有限公司(下称收购方)已与转让公司股东初步签署转让协议,但因各方对转让款支付有争议,尽管收购方已经开始对该用地进行实质改建,但因国有资产转让手续不全,未办理工商登记,转让随时有被撤销的风险。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2003年本律师受收购方委托,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律师查阅全部相关文件后,立即向收购方指明其中的巨大风险,并建议收购方尽快落实部分资金,并制定了加快谈判进程、完善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详细计划。本律师与收购方代表采取分条件谈判的策略,以最低的代价同转让公司的两国有股东分别谈判并分别签订最新股权转让协议,并促使其分别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相关的国有资产转让所需要的批准文件,并获得了工商部门的认可。为收购方设计并解决了同步履行的问题。以收购方指定的不同受让人分两次与受让股东办理股权转让的公证手续,并最终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收购完成后不久国资委便出台了相关文件,国有资产收购难度加大。据此前后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便为聘请方解决了多年的遗留难题,防止了数千万元损失的发生。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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