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感染肝炎 医院与红十字有责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3:3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手术后感染肝炎 医院与红十字有责

现年28岁的宗女士诉称,1999年9月3日,她因身体出现头晕、乏力、间断低热症入住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髓性白血病。2000年5月,她在人民医院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住院期间被输入大量血液及血液制品。2000年7月,宗女士被诊断出患有丙型肝炎。通过审阅在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宗女士发现,自己所患肝炎有可能是在该院治疗期间输血造成,而血液由红十字血液中心及通州血站提供。

宗女士认为,自己在人民医院的病历中,输血记录不全,有的血液无出库记录,有的输血量大于医嘱量,医院也没有履行输血告知义务;红十字血液中心及血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献血人进行体检,献血记录中无献血人签字。因此,三被告应当对她所患丙型肝炎承担连带责任。宗女士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她治疗丙肝的医疗费共计58917.26元、营养费1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于宗女士的起诉,人民医院辩称,宗女士住院治疗白血病期间因治疗需要输入血液及血液制品。她的用血情况应当以院输血科保存的采授血登记表作为证据。按照当时卫生部的规定,血液中是否含有丙型肝炎的病毒,并不是医院的检测范畴,医院所使用的血液均来自卫生局指定的红十字血液中心、通州血站,入库审核也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红十字血液中心辩称,根据人民医院与宗女士核对的用血记录,该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均有献血人的体检资料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手续,这足以证实血液中心采血行为合法。当时并没有规定让献血人对采血行为签字确认,且允许血站异地调血。因此,血液中心的行为与宗女士感染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血站辩称,该单位提供的血液没有问题,且血液检测程序均符合行业规定要求,因此宗女士感染丙肝与该单位无关。

案情分析

法院一审认为,丙肝感染途径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免疫功能低下的血液病患者更为易感,本案中亦无法排除除输血以外感染丙肝的可能性,故血站只应当承担70%的民事责任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中心血站赔偿宗女士医疗费41242.8元和营养费7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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