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0: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青少年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任何年龄段都可能发生,但通常发生在年轻人中。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关注心理健康、改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等方式,我们可以帮助青少年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生活,从而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率。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一

  16岁的小平受电视、网络的影响,痴迷暴力。上学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把与社会上的一批损友进酒吧、住宾馆、蹦迪的“潇洒”当成了追求的方向。他这些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行为,很快就收到了学校的警告。但任凭父母亲苦口婆心,小平就是不肯再进学校。但吃喝玩乐的日子需要很大的开销,他和他的朋友们尚未成年,又哪来的经济收入。朋友们聚在一起商量出的办法就是抢劫。

  一天下午,小平等人在中山路胜利门附近拦下一名男性路人,“为什么要打我们的朋友?”小平恶狠狠地问道,对方被问得一头雾水。可还没等对方申辩,小平等人以“认人”为名,强行将男子带到偏僻的地方,拿起砖头、木棍劈头盖脸一顿打,抢走了他口袋里的手机。

  这次轻易得手,让他们尝到了甜头。此后不久,他们时分时合,先后在无锡多地采用语言恐吓、拳打脚踢、持刀威逼等手法,拦路抢劫、抢夺、敲诈作案30余起,劫得现金、手机价值3万余元。

  崇安警方将10名团伙成员抓获归案后,发现这个犯罪团伙成员均为16至20岁的半大孩子,大都生活在问题家庭、单亲家庭。他们的父母有的忙于经商、有的是无业人员,都疏于对子女的管教。10名成员中,弃学流失生占了一半,其中初一、初二的辍学生占了大多数。他们既少文化,又不懂法,在简单本能的“感情”、“义气”之下,盲目从众。他们把敲诈、抢劫叫做“拍肩胛”、“杀猪头”,根本不知道这就是违法犯罪。

  分析:暑假期间,广大青少年支配的时间多、空间大,去公共场所活动、娱乐的机会也多。但一些电子游戏室、舞厅、网吧并不是他们该去的地方,这里往往聚集着不良分子。大家要有生活中起码的是非善恶底线。同时,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不能缺失,要从小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二

  王伟,聪明好学,在一所重点中学上高中。可近段时间里,老王却发现儿子性情变了,一回家就钻进房间关紧门埋头上网。不久又接到班主任的通知,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滑。

  父亲悄悄打开了儿子的电脑,查询网络浏览记录。老王惊呆了,电脑里藏的是连他看了都面红耳赤的大量淫秽图片。老王立即向警方报了案,要求追根溯源,揪出害人精。经警方投入查证,发现小王经常浏览的是一个黄色网站,内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经过追根溯源,查破的案情更令人大吃一惊。陈平是广州某大学的学生,平时经常浏览色情网站,因为自己懂一点网络技术,便萌生开设淫秽网站赚取广告费的念头。他租了服务器,开设了网站,上传淫秽图片1.2万余张,建立淫秽视频链接1000余个,很短时间里获利1万余元。

  现在很多青少年性犯罪的产生,跟网络、手机的色情信息影响密不可分,一旦冲动无法自抑,最后发展到寻求生理发泄的对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分析:家长要主动和孩子进行沟通,不要回避性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处理两性间的关系。同时,广大青少年也应该合理、适度地使用网络,不查阅、不下载、不传播网络色情信息。发现网上色情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三

  未成年人伙同抢劫盗窃超20起最重者被判十六年,人民法院召开刑事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对四起涉及抢劫、盗窃、诈骗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法槌起落间,决定了11名被告人的未来人生。他们中有4名未成年人,最小的只有15岁。

  宣判会上,17岁的晓明和晓鹏,16岁的晓亮、15岁的晓虎及另两名被告人等六人,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年半不等,并处罚金五千至两万元不等。同时,被告人比某以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尚某、梁某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孙某、贾某以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15岁的晓虎和16岁的晓亮,因去年案发时实施盗窃行为还未满16周岁,法院对其盗窃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因犯抢劫罪,依然难逃法律的严惩:被告人晓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晓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而案发时年仅16岁的晓明,因参与盗窃18起,(其中一起盗窃时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共计价值12余万元;参与抢劫5起,抢劫价值1.3万余元,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四

  张某17岁,高中在读。放暑假来到北京游玩,住在姐姐租住的群租房屋内。一天,刚睡醒的张某走出房屋去厕所,看见隔壁的女性项某只穿了一件粉红色的吊带裙,这种情形下,使得正处于青春懵懂期的张某控制不住自己,推开项某的房门欲实施犯罪行为。项某通过反抗、劝说等方式,暂时制止了张某的行为,项某借着出去买水的事由,到派出所报案。张某父母因此事询问律师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张某虽有犯罪故意,但是能够主动终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张某是未成年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法律适用应考虑此情节。

  分析:未成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思想认识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容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也相当差。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些具体办案的民警认为,这些法律没有细则,没有具体操作程序,对谁负责受理、如何惩罚等都没作相关规定。

  也有专家认为,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管制,基本上都是按照适用成年人的法律,再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确定的,明显不是很合适。这就像孩子生病,不能拿成人的药适量减少给孩子吃一样,应该带孩子到儿科或者专门的儿童医院去治疗。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五

  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分析: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

  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六

  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分析:两个刚满16周岁还稚气未脱的少年为什么会触犯如此严重的罪名?为了解小毛和小夏的犯罪原因,在法庭审理中,法官邀请社会调查员对小毛和小夏的家庭、学校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员认为小毛和小夏除了性格偏内向以外,并没有明显的对社会不满情绪或自卑自负倾向,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制观念淡薄,对生命和他人没有正确的思想态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将直接进入社会,这就对职业学校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在讲授法律知识和内容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和人本关爱的培养,特别是教授学生正确处理人际矛盾的方式方法。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七

  案情简介:某日凌晨,一名17岁的少年在网吧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最终导致对方死亡。该少年的行为被警方抓获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法条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特点。但是,由于他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相当严格的。本案中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这是最高刑罚的一种。

  教育启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权和尊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避免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建议措施:

  针对这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让青少年了解法律的底线和红线;2. 建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或热线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3. 强化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4. 建立健全社会预防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