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海口市人民政府诉符淑兰土地纠纷一案
法定代表人徐唐先,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成治,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曾春雨,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口金盛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区房改办住宅A幢203房。
法定代表人林李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春娜,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淑兰,女,汉族,1943年6月10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下坎社区居委会下坎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观英,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下坎社区居委会下坎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观雄,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下坎社区居委会下坎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观学,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下坎社区居委会下坎村。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梅,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海口金盛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元公司)因被上诉人符淑兰、黄观英、黄观雄、黄观学(以下简称四被上诉人)诉海口市政府、第三人金盛元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和2007年12月24日通过海口中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8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成治、曾春雨,上诉人金盛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李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超、安春娜,被上诉人符淑兰、黄观英、黄观雄、黄观学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7年9月20日,原琼山县国土局开始申请征用博雅村前田的土地96.866亩。1992年7月29日原琼山县计划委员会作出琼计字[1992]170号《关于琼山县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博雅开发区兴建商品房项目的批复》,同意原琼山县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委房地产公司)在博雅开发区立项兴建商品房,项目用地面积96.88亩,其中,76亩用以兴建"桂林花园",20.88亩作为解决城市移民及下一步开发用地。1992年8月14日海南省建设厅作出《关于桂花小区选址意见书》,同意桂花小区项目安排在原琼山县府城镇那梅区内,总用地7.1公顷。原琼山县国土局与原琼山县府城镇城东村民委员会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城东村民委员会旱地96.866亩后,于1992年10月8日与建委房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征用地出让给建委房地产公司用以建设桂林小区,出让面积为64577.36�O(即96.866亩)。1993年2月16日原琼山县国土局根据海南省土地管理局琼国用[1993]3号《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给琼山县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复函》,作出琼山国土函[1993]009号《关于琼山县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兴建"桂林花园"商住小区用地报告的复函》,同意征用府城镇城东管区博雅上经济社旱田64577.36�O并出让给建委房地产公司作为兴建"桂林花园"的用地。1993年4月29日原琼山县人民政府为建委房地产公司办理了用地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琼国用(府城)字第028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2892号证),面积为64577.36�O。1993年,经原琼山县国土局《关于同意琼山县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给海南兴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兴建商住楼的批复》批准,建委房地产公司将02892号证中的76亩土地转让给海南兴海房地产公司。原琼山县人民政府给建委房地产公司办理了02892号证宗地中剩余的13910.66�O(合20.866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颁发了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65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06515号证),用地面积为13910.66�O,用地范围在02892号证的范围内。此后,建委房地产公司名为琼山市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名为海口金盛元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10月,海口市政府根据金盛元公司的申请,为其换发了海口市国用(2005)第0044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4440号证),土地使用面积为13576.72�O,用地范围完全在06515号证范围内,四至为:东至海南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至旧铁桥路,西至琼山县房地产总公司用地,北至博雅上村面前路。
以上就是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诉符淑兰土地纠纷一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2007年,金盛元公司进场平整004440号证项下土地时受到被上诉人的阻拦,故于同年8月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民事侵权。被上诉人认为海口市政府给金盛元公司颁发004440号证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004440号证。被上诉人提供了四份用地申请表、收款收据、用地草图和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下坎社区下坎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坎居民小组)的证明书等证据,证明在004440号证范围内有其合法使用的931�O土地。经查,四份申请表的填写时间均为"一九六年七月三日",申请人分别为黄大镇(符淑兰的丈夫)、黄观英、黄观雄和黄观学,申请用地面积均为195�O,除林书义的签章外无任何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收款收据的开具时间是1993年6月22日;用地草图系私自绘图,无任何机关签章认可;下坎居民小组的证词是"黄大镇于1993年6月22日向队里提出申请并已付款"。
另查明,本案的96.866亩征用地中,绝大部分是原琼山县府城镇城东管理区(以下简称城东管区)博雅上生产队集体所有土地,其余土地分别为城东管区那梅生产队、城东管区下坎生产队和城东管区桂林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插花地。由于当时各生产队均无公章,故在02892号证的建委房地产公司用地红线图上,城东管区博雅上生产队队长林涛和、城东管区那梅生产队队长林书辉、城东管区下坎生产队队长林书义和城东管区桂林生产队队长赵和美均以签名表示认可,而城东管区和原琼山县国土局则在该图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黄大镇及其儿子黄观英、黄观雄、黄观学等向其所在的下坎生产队申请自用地虽然程序不规范,但从用地申请再到批准、测量、交款等几个环节综合起来看,本案几原告的用地是经过批准了的,而且这种批准也符合当时农村自用地的审批习惯,因而按照当时农村习惯批准的原告的931平方米自用地应受法律保护。几原告的931平方米用地是于1986年即经下坎生产队队委会讨论同意,并由该生产队的队长林书义签名。而第三人的征用地是1992年才与城东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因而原琼山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征地过程中应当由本案原告参加指界签字。但原琼山县人民政府却未通知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参加指界,因而被告颁发的004440号证程序违法。第三人在征用过程中虽然有时任下坎生产队队长林书义的签字,但林书义在明知本案原告有931平方米自用地是经批准使用这一情形后仍在第三人征用地的红线图上签字认可,很显然该认可是对原告权益的侵犯,该签字应为无效。第三人已征用土地中与原告已经当时生产队批准的自用地相重叠的部分应予无效,并应撤销(撤销面积应当以相关部门实际测量为准),但撤销相重叠的部分后并不影响004440号证项下其他部分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004440号证所确认的第三人享有的与四原告相重叠的部分(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的土地使用权。
上诉人海口市政府上诉称,1992年7月29日原海南省琼山县计划委员会同意建委房地产公司立项兴建"桂林花园",项目用地96.88亩;同年8月14日海南省建设厅同意桂花小区项目安排在原琼山县府城镇那梅区内,总用地7.1公顷。原琼山县国土局与原琼山县府城镇城东村民委员会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城东村民委员会旱地96.866亩后,于1992年10月8日将该征用地出让给建委房地产公司用以建设桂林小区,出让面积为64577.36�O(即96.866亩)。1993年2月16日原琼山县国土局根据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给琼山县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复函》(琼国用[1993]3号)同意征用府城镇城东管区博雅上经济社旱田64577.36�O并出让给建委房地产公司作为兴建"桂林花园"的用地。1993年4月29日原琼山县人民政府为建委房地产公司办理了用地登记手续并颁发02892号证,面积为64577.36�O。1993年,经原琼山县国土局批准,建委房地产公司将02892号证中的76亩土地转让给海南兴海房地产公司后,原琼山县人民政府给建委房地产公司办理了02892号证中剩余的13910.66�O(合20.866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并颁发了06515号证,用地面积为13910.66�O,用地范围在02892号证的范围内。此后,建委房地产公司先名为琼山市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名为海口金盛元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10月,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据金盛元公司的申请,为其换发了004440号证,土地使用面积为13576.72�O,用地范围完全在06515号证范围内。因此,004440号证发证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以1977年就在旧公路打石开荒并分别于1986年和1993年申请用地,经原琼山县府城镇下坎生产队讨论同意批给黄大镇使用,且黄大镇已交付了土地款为由,认为其拥有了诉争土地的权益,该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根据1986年6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须经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被上诉人的用地仅经生产队讨论同意,故其并未取得诉争土地的权益。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用地的批准符合当时农村自用地的审批习惯,应受法律保护之看法,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一审判决以未通知被上诉人参加指界为由认定颁证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因为,原琼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中已按法定程序通知土地所有人参加指界并签字,而被上诉人的用地行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办理登记,原琼山县人民政府无法得知被上诉人为相邻方,故原琼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程序中并无过错。同时,原琼山县人民政府已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该地进行了补偿,也已合法取得征用地的权益。综上所述,004440号证发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主张该地权益的理由不成立,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上诉人颁发的004440号证。
以上就是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诉符淑兰土地纠纷一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上诉人金盛元公司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下列事实错误:1、认定1992年签订征地合同错误。事实是1987年9月20日申请征地,1988年6月20日签订征地合同。2、认定四被上诉人与黄大镇的关系缺乏证据。3、认定用地申请时间是1986年毫无根据。用地申请表上注明的时间是"一九六年",所指时间是1986还是1996或是1960年均不能确定,被上诉人提交的下坎居民小组的《证明书》证明是1993年。4、认定被上诉人的用地草图记载的931�O土地与004440号证的用地重叠毫无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自用地草图的绘制人不能确定,其东至和北至均是县房产开发公司(即上诉人)征用地,说明绘图时间在上诉人征用地的行为之后,相邻关系的两块地也不可能重叠。其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认定被上诉人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错误。被上诉人申请农村宅基地而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需的《用地申请表》,甚为不合情理。根据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须经公社管理委员会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申请表上除林书义的签名外,无其他审批机关的批准。故该申请表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2、错误地认为上诉人的征地行为需经被上诉人同意并指界。农村集体土地在被征用前,绝大部分是有村民使用的,但国家征用土地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单一村民,故不需要征得每一个村民的同意,亦不需要通过每一个村民到场指界。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四位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被上诉人共同答辩称,四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海口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符淑兰系黄大镇的妻子,黄观英、黄观雄和黄观学系黄大镇的儿子。四被上诉人于1977年在争议地上开荒后作为耕地使用,并于1986年向下坎生产队申请作为宅基地用地且已经村委会讨论同意,亦付清了土地款,故应认定四被上诉人对争议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政府各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显示征地行为发生在1992年,且海口市政府在一审答辩状中也写明征地是在1992年,故可证实征地行为发生在被上诉人申请用地之后。当时政府所征用的土地包括博雅上生产队87亩旱地、那梅生产队2.8亩插花地、桂林下生产队3亩插花地、下坎生产队2.5亩插花地,共计95.3亩旱地,与02892号证中的96.866亩相差1.566亩。在换发004440号证时,用地面积亦由06515号证中的13910.66平方米减为13576.72平方米。可见征用土地的面积存在很大误差。四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不是旱地,也不是插花地,却被绘入征地范围,可见颁证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明显错误。海口市政府在颁发004440号证时,亦在用地图西南角单独划线标明四被上诉人的用地范围,说明国土部门已知该地另有用地人,却未通知四被上诉人到场指界,也未进行公告,应属程序违法,故应撤销该证。金盛元公司认为四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问题,其意见明显是错误的。首先,对于《用地申请表》而言,当时农村用地尚无专门的申请表,故使用建设用地申请表进行填写。该表已经村委会讨论通过,村委会是否上报上级机关,完善用地程序,那是村委会的事情。农村用地程序不规范,普遍存在取得宅基地后不办理使用权的情况,故一审认为四被上诉人申请自用地符合当时农村自用地的审批习惯完全正确。申请表的填写时间"一九六年",可从收款收据上的时间"1993年"推定其系"一九八六年"的笔误。其次,用地草图的四至中,西至和北至均为琼山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而非原名为琼山县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金盛元公司,故其认为西至和北至均为其用地不符合事实,所以其推定征地行为在先毫无根据。再次,从金盛元公司2007年起诉四被上诉人民事侵权一案,可知四被上诉人的用地与004440号证的用地发生重叠冲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以上就是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诉符淑兰土地纠纷一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本院认为,金盛元公司所持有的004440号证项下的土地,是经过政府立项、征地、出让而来,海口市政府给金盛元公司颁发004440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四被上诉人主张其对争议的931平方米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但经查,四被上诉人提供的四份申请表的填写时间均为"一九六年",不能确定具体时间,原审判决认定 "一九六年"系"一九八六年",没有事实根据。而该表上仅有生产队队长林书义的签名,没有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不能证明四被上诉人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四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和证明书所证实的交款时间均为"1993年6月22日",在上诉人的征地行为之后。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审批制度",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四被上诉人主张拥有争议地的合法使用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以按照当时农村习惯批准的四被上诉人的931平方米自用地应受法律保护,进而认为颁证时应通知四被上诉人参加指界,原琼山县人民政府未通知其作为权利人参加指界,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符淑兰、黄观英、黄观雄、黄观学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四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钟 山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道远
以上就是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诉符淑兰土地纠纷一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