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的申请书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8:43: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诉讼法法律知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都是有一定的规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同性质的案件,管辖权确定的规则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法院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对于这个案件可以审理吗?这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将管辖权进行移送该怎么办,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管辖权转移的申请书。

管辖权转移的申请书

  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都是有一定的规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同性质的案件,管辖权确定的规则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法院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对于这个案件可以审理吗?这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将管辖权进行移送该怎么办,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管辖权转移的申请书

  一、管辖权转移的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xx与王x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2.被申请人与王xx、申请人无管辖约定

  2008年10月10日,因泗水xx未找到王xx,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xx的签字,申请人便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x”。在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中国xx银行济宁分行有权选择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xx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协议当事人(泗水xx)为第三人(济宁xx)约定管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xx(本案另一被告)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泗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泗水工行与申请人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请人)约定的诉讼管辖无法律效力。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结合申请人向各级领导发出上访材料来看,贵院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张xx确有违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济宁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二、转移管辖权的条件

  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三、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的关系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都是将某一已受理,由一个法院移送到另一个法院审理。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1、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某一案件,移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庭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管辖权的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庭之间移送;移送管辖则是同级人民法庭之间移送。

  3、管辖权的转移必须由上级人民法庭决定或者同意;移送管辖则无须上级人民法庭决定或者同意。

  4、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的问题;移送管辖主要解决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管辖权转移的申请书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法院的管辖权存在异议,这个我们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觉得异议成立的,就会对管辖权进行移转移,对于移送就有不同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