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告知属于什么行为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8:42: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法律知识,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包括处罚事实、理由和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等,这种行为就是行政告知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很多人对此不太了解,那么行政告知属于什么行为?下面法务吧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包括处罚事实、理由和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等,这种行为就是行政告知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很多人对此不太了解,那么行政告知属于什么行为?下面法务吧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告知属于什么行为

  一、行政告知属于什么行为

  行政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将有关事项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

  行政告知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发布或公布

  这是指行政主体把设定一群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刊载在相对人能查阅到的法定公报或报刊上。

  (二)送达

  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这是指行政主体派员将行政决定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签收的制度。送达行政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行政主体应将行政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行政主体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2、邮寄送达。这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决定文书以邮寄方式送交受送达人签收的制度。邮寄送达同样须有送达回证,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这是指行政主体把被拒绝接受的行政决定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的送达制度。根据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

  公告是指行政主体将无法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予以公告的一种告知制度。根据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公告限定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四)口头告知

  对于口头行政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但正像行政决定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实施一样,告知一般也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已经确立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告知形式。我国立法上也有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行为是否可诉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书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处罚公告的期限

  在专卖人员的执法操作中,对一般程序的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之前,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填写和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如果专卖人员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不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就是办案程序违法。

  专卖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是为了让当事人充分地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按照规定,无论是烟草专卖的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都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充分行使。

  以上就是法务吧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告知属于什么行为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行政告知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将相关的事项告诉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制度,一般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和依据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务吧,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