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8:42: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主体法律知识,一、公安机关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所谓更为适宜,是指: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

  一、公安机关地域管辖

如何确定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公安机关案件管辖

  (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个)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 骗取出境证件罪

  3.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 偷越国(边)境罪

  7. 破坏界碑、界桩罪

  8.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二)妨害文物管理罪(10个)

  1. 故意损毁文物罪

  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

  3. 过失损毁文物罪

  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 倒卖文物罪

  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

  10.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三)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 非法组织卖血罪

  5. 强迫卖 血罪

  6.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7.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8. 医疗事故罪

  9. 非法行医罪

  10.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4个)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 非法狩猎罪

  8. 非法占用耕地罪

  9. 非法采矿罪

  10. 破坏性采矿罪

  11.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2. 盗伐林木罪

  13. 滥伐林木罪

  14.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2个)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罪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 走私制毒品犯罪分子罪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

  1. 组织卖淫罪

  2. 强迫卖淫罪

  3. 协助组织卖淫罪

  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 引诱幼女卖淫罪

  6. 传播性病罪

  7. 嫖宿幼女罪

  (七)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 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

  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 组织淫秽表演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21个)

  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 碍军事行动罪阻

  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7.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8. 冒充军人招摇撞编罪

  9.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0.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1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3.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4.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15.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

  16. 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

  17.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8. 战时造遥诚乱军心罪

  19.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0.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1.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注:(1)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

  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5)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