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8:42: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法律知识,我们生活当中最常见的法律规定,就是行政法规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无时无刻不会涉及到行政法规,那么,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关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法务吧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生活当中最常见的法律规定,就是行政法规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无时无刻不会涉及到行政法规,那么,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关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法务吧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一、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1、《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处罚法》具有强制性。

  2、《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有何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诉讼如何提交补充新证据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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