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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如何去划分的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襄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与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将20辆车出售给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未办理过户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1年8月,青岛新能源汽车公司将其中1辆小货车作为物流车租赁给青岛某物流公司,月租金2400元。2021年10月,从事代为揽收快递业务的王某向青岛某物流公司借用该小货车揽收快递时,与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交警在勘查事故原因时,发现王某驾驶证记满12分,已被依法扣留,且该车技术检验已经过期。2021年12月,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涉案轿车车主于某支付理赔款后,将涉案小货车使用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才、徐某花等人,小货车登记所有人襄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实际所有人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管理人青岛某物流公司以及小货车购买交强险的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业险的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侵权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无法证明其为青岛某物流公司的员工,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应承担涉案轿车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因事故死亡,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襄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前已将涉案小货车出售给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虽然未办理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所有权已转移至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因此襄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作为涉案小货车实际所有人,将登记为非营运车辆的小货车租赁给青岛某物流公司牟取利益,变更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按规定参加技术检验,在车辆租赁中存在过错,应当就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青岛某物流公司作为涉案小货车的管理人,在知晓该车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后,仍向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租赁,并在王某借用车辆时,同意王某借用车辆收揽快递谋利,且在出借车辆时,未对王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慎的审查,在车辆出借中存在过错,应当就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于赔偿。王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时驾驶车辆,属于无证驾驶,B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进行追偿。
根据当事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别由王某才、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青岛某物流公司承担60%、20%、2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才(以其继承王某的遗产为限)、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青岛某物流公司分别赔偿于某419160、139720、139720元。
该案判决后,青岛某物流公司、青岛某新能源汽车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特殊情形有:驾驶人因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驾驶人因借用、租赁、买卖、盗用、未经授权使用车辆,所引起的车辆权责不一致;驾驶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所引起的保险公司拒赔;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等。驾驶人驾驶单位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能证明驾驶人并非职务行为或非本单位员工的除外。驾驶人借用、租赁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车辆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有过错时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方进行举证。本案中,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因在租赁和出借车辆时存在一定的过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还因为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商业险免赔。
驾驶人买卖车辆未进行过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名义登记人应当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并交付的事实。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证明已经向车辆实际所有人交付了车辆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车辆的商业险保险人而言,车辆使用人、管理人和所有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均会导致免赔条款的适用,只要商业险保险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便可以免除相应赔偿义务。对车辆交强险保险人而言,因为交强险的特殊性,决定了交强险保险人必须向被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但是法律也赋予了交强险保险人在驾驶人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向驾驶人追偿的权利。因驾驶人无证驾驶,免除了商业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垫付范围内行使追偿权;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继承人仅在继承驾驶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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