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上班六天是否合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50: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没有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工时制度。

每周上班六天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36条、第39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企业可以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和其他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8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对此,原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计算加班加点时间的法定基准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九条明确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由此可见,除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外,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日不超过8小时”作为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基准;

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时间,应当以“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作为计算休息日加班时间的基准。

而不仅仅看每周上几天班,应该以每天上班的时间与每周上班的天数相结合来看。

每周工作六天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体制,但通过调休填平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安排员工每周六上班,但是已经通过调休或者员工自己申请补休的方式填平了的,企业无需支付周六加班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没有安排补休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这种情形是仲裁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有些企业招聘和入职时明确了六天八小时的工资数额,且员工获得的工资数中已包含了加班费,但是没有书面证据,员工仲裁时不得不再支付一次。

因此,企业在录用通知或签订劳动合应明确以下事项:

1.在工资条款项中,双方应约定清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明确此工资数额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还可以约定发给劳动者的资金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在工作时间条款中,工作时间采用六天八小时固定工时制度,且周六上班时间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

3.在工资条上添加周六固定加班费项目,在确定周六固定加班费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

实行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七小时,周六五个小时,每周综合不超过40小时,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安排员工周六上班,但是周一至周五实行9:00—12:00、13:30—17:30,周六为9:30—12:00、13:30—16:00。一周工作时间共计40小时,同时又满足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