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原告某娱乐公司主张曾作为签约要求人三次向被告音集协发送《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求书》,要求与音集协直接签约。音集协两次回函均未同意,并要求其与音集协的合作单位某案外公司沟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某案外公司提出不合理的签约条件,音集协的行为构成在KTV经营中许可使用的集体管理音像制品或作品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停止涉案垄断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就其认为被告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不受《反垄断法》调整;本案相关市场应为全世界范围的音像作品的许可使用市场,音集协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内容】

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原告某娱乐公司主张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集体管理的音像制品或作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被告音集协主张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全球范围的音像制品或作品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均未能准确界定被告音集协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本院对其上述主张均不予采纳。

本案被告音集协作为目前我国唯一的音像节目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管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等音像节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需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再办理登记手续。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避免了相关作品的权利人在相同的业务范围内自行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性,从而不会出现未经批准自行设立的与被告音集协在相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竞争的其他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条例》第七条还明确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可见,在本案确定的相关市场中,即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被告音集协目前是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即使另行审批成立其他集体管理组织,其业务范围也不会与被告音集协出现交叉或重合。故被告音集协所从事的相关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的集体管理,应为其特有的业务范围,具有唯一性的特点。

如前所述,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看,相关作品的小权利人也不存在自行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性。被告音集协作为根据《条例》规定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相对于小权利人而言,具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点。尤其是在KTV经营中,卡拉OK曲库的歌曲通常有数万首之多,KTV经营者事实上也难以向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的权利人逐一获得相关作品的放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而集体管理组织在海量作品使用许可的授权中具有明显优势。由于其获得授权管理的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具有明显的数量和规模优势,从而在KTV经营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故本院认定其在本案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综上,根据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本院认定被告音集协在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音集协提出其管理的音像节目数量不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其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