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案件的识别与规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编者按:为践行“精进笃行 大公至正”院训,发挥应用型实务研究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我院定期举办“至正·审判实务”系列研讨会,针对具有研究价值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及其他审判实务问题,邀请高校学者、行业专家、法官和法官助理等共同进行研讨交流,以拓展我院干警工作、办案思路,进一步提高我院专业化审判水平。本期刊发涉虚假诉讼民商事案件的识别与规制的相关问题,供交流参考。

虚假诉讼案件的识别与规制

“涉虚假诉讼民商事案件的识别与规制”研讨会综述

近日,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与二分检第四检察部联合举办了“至正·审判实务”第十一期——“涉虚假诉讼民商事案件的识别与规制”研讨会。我院副院长蒋浩、二分检副检察长陈春兰出席会议并讲话。市高院审监庭副庭长王蓓华,市检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杨建锋,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六,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秀举,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王思维等专家学者应邀参加研讨。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庭长蒋晓燕、二分检第四检察部主任周斌以及辖区基层法检单位的法官、检察官代表等3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玄玉宝主持。

研讨会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典型案例及问题介绍”环节,由法检一线办案同志从典型案例入手,介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有关情况和识别、规制虚假诉讼面临的疑难问题。第二、三阶段为专题研讨环节,与会人员分别围绕“虚假诉讼的识别——问题和成因”、“虚假诉讼的规制——路径与选择”两个专题,通过嘉宾发言、自由交流、专家点评等方式进行深入研讨。第四阶段为领导讲话环节,由出席会议的主办单位院领导对会议研讨情况进行总结。会议气氛良好,研讨热烈,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现将与会者主要观点整理如下:

一、典型案例及问题介绍

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再审团队团队长顾文怡介绍了审判监督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卢某等人伪造材料虚假诉讼一案。在该案中,被告人卢某等人伪造车辆买卖协议、法人委托书等材料,指使或雇佣自然人、律师作为原告、原告代理人或被告代理人,捏造事实,向本市及外省市多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获得200余家公司的几百个客车额度拍卖款,该系列案件大多数以调解结案。顾文怡法官通过分析该案涉及的200余件虚假诉讼案例,总结了虚假诉讼案件在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结案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共性,提出在该类案件中需要重点探讨:1.在审监工作中如何有效识别“模式固化”的虚假诉讼案件并进行相应规制;2.在审监程序中,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事案件的处理如何进行衔接等问题。

二分检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季庆介绍了检察监督实务中的典型案例——钟某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一案,在该案中,钟某诉称其与谢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按约支付6万元,但谢某一直未交付店铺且店铺已出租他人,故诉请解除合同,要求法院判令谢某返还6万元及利息。谢某当庭提出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钟某撤诉,并最终因“套路贷”诈骗获刑。季庆检察官通过对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指出了对于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予以准许,而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提出在该类案件中需要重点探讨:1.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界定标准;2.审判、审监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审查;3.审监程序中,司法机关联合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等问题。

二、虚假诉讼的识别——问题与成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胡巧绒认为,法官日常面临艰巨的办案任务,且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中立、被动的地位,这给虚假诉讼的识别带来一定障碍。检察院在虚假诉讼的调查取证方面,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保障,要达到证明虚假诉讼所需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也存在一定困难。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检察院对于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抗诉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李江英认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与内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狭义说的观点往往认为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强调意思联络的恶意。但从保障司法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肯定一方当事人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可以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对于某些当事人利用法院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应该进行相应的规制。

我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赵静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识别虚假诉讼的重点是加强对基础事实的调查,调查应主要围绕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进行。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诉前警示教育、利用现有的审判检索系统进行初步筛查、审理中主动审查兼全面审查、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合作等手段,将虚假诉讼遏制在审判环节,从而保障第三人利益与司法秩序。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叶琦认为,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具有原、被告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证据材料类型单一,庭审环节缺乏对抗等主要特征。为防范虚假诉讼,可探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评估机制。对于存疑案件进行特别审查,并采取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拓展第三人范围、严格自认审查等措施,推动在案件初审阶段加强对虚假诉讼进行识别。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赵秀举认为,通过梳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与虚假诉讼相关的诉讼程序,不难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依旧存在一些矛盾与不足。在防治虚假诉讼案件中,因调查程度受限,苛求法院发现当事人背后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存在不少技术性障碍。基于法院在认定虚假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采取中止审理、移送线索、等待公安调查的办法予以解决。同时要注重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尽快完善相关规范细则。

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周加佳认为,从我国刑事、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沿革来看,应当肯定单方恶意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可以构成虚假诉讼。从各地的审判数据可以看出,虚假诉讼高发于民间借贷,尤其是“套路贷”领域。此类案件证据链完整,材料充足清晰,一、二审法官仅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察觉,只能通过后续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故可以利用智慧法院系统,通过对关联案件的检索寻找蛛丝马迹。法官助理谢牝牝认为,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刑民认定标准不统一,在民事上采用“狭义说”,在刑事上采用“广义说”;再如对当事人自认、自愿调解审查不够严格。在一些“套路贷”案件中,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大,却只受到了较小金额的罚款处罚,违法成本低也不利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对此,可以参考浙江高院出台的相关办法,并进一步探讨将“套路贷”的本金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二分检第四检察部主任周斌在点评中指出,大家在研讨中就虚假诉讼的定义、识别方法进行了很有价值的交流,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措施颇具参考价值。虚假诉讼的本质危害在于其妨害正常的司法裁判秩序,对于虚假诉讼定义,或许采用“狭义说”的观点更为妥当。因为如果是单方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只要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就会被驳回。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只要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当事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即使未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检察院也应及时抗诉,从而把虚假诉讼的危害降到最低。

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庭长蒋晓燕在点评中指出,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诉的利益,没有实质性冲突。法院调查手段的局限也造成法官难以看破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而虚假诉讼往往不易察觉。在审判实践中,也很少见到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案件构成虚假诉讼。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做到精准识别并妥善处置需要法官的智慧和勇气,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也需要法检形成合力。在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总结,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对症下药,逐个击破,使得法检干警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少一点掉入陷阱,多一点慧眼识破”。

三、虚假诉讼的规制——路径与选择

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王思维认为,出于对司法秩序的保护,在民商事案件中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应当采取广义说的标准。同时也应当明确,“捏造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是认定虚假诉讼的重要标准。如果当事人不存在对法律关系的捏造,仅仅是提出部分没有证据支撑的诉讼请求,不能被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

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审判长王怡红认为,虚假诉讼是债务人逃避债务、恶意侵害他人权益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具有隐蔽性、高危害性、难识别等特点。对于虚假诉讼,受害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虚假诉讼形成的裁判文书既判力问题。在实践中,各类救济制度存在交叉重叠,实际问题错综复杂,应准确把握好权利甄别、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通过熟练掌握各类救济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规则,处理好每一个具体的案外人救济案件。

我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熊燕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在家事领域表现形式较为复杂,诸如当事人间约定较高抚养费、赡养费以逃避债务的案件,涉及与身份相关的财产性协议,更包含伦理因素。此时,认定虚假诉讼需要更加审慎,因为一旦错误地驳回此类诉讼请求,可能会使当事人失去其他救济途径。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朱骏认为,虚假诉讼通过借助公权力达到不法目的,一旦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形成生效判决,涉案财产极易进入再流通领域,从而侵犯他人利益。只有做到精准识别才能把虚假诉讼的损害降到最低。法院可以建立事前警示机制,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采取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陈述事实、签署保证书等方式进行提醒和防范。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钱叶六认为,在虚假诉讼的认定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任意做出扩张解释,对于当事人未捏造法律关系,只是隐瞒部分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轻易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此外,在涉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方面,可以尝试采用“刑民并行”的模式,充分发挥各个制度的功效和作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杨建锋在点评中指出,通过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重要线索。现阶段,个案中当事人的恶意串通具有隐蔽性,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建立在公安先行刑事立案并移送线索的基础上。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结合大数据对多起类似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重点审查,识别高度可疑的虚假诉讼案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使刑事、民事程序更好地结合。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实现虚假诉讼的源头规制需要社会共同治理、形成联动机制。只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乃至登记部门、公证机关协同合作,才能做到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王蓓华在点评中指出,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可以体现在几个环节。在立案环节,应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在庭审环节,一是可以让证人、案外利益相关人参加诉讼,帮助法官发现事实、查明真相。二是对于诉讼能力薄弱的当事人,可以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诉后环节,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杜绝出现“漏网之鱼”。此外,法院还可以通过研究类案、制作审判白皮书的方式,总结虚假诉讼中的常见问题,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

四、领导讲话

二分检副检察长陈春兰在总结讲话中强调,虚假诉讼当事人借助司法权实现自身非法目的,不仅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也对司法秩序,尤其是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冲击。对虚假诉讼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坚决打击。在虚假诉讼防治工作中,一是要认真听取采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强化对虚假诉讼问题的理解认识和防范意识。二是要继续在技术应用上寻找出路,通过司法大数据、网络技术等,实现诉讼全流程监管,快速检索发现疑点,及时做出司法回应。三是要净化司法环境,依法加强对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的监管,推动虚假诉讼规制关口前移。

我院副院长蒋浩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依旧严峻,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依然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和难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多层面、开放式的交流研讨,为虚假诉讼的防治提供了工作思路和理论支撑。就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蒋浩副院长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通过诉前风险警示、关联案件检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源头预防。二是增进法检协作。畅通虚假诉讼发现渠道,发现线索及时向检察院移送,筑牢司法防线。三是增强纠错能力。对于虚假诉讼难发现、难认定、难惩戒的困局,积极推进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强化刑、民事程序的协同效能,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入培树诚信诉讼的正确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