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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名下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配?
一、股权分割方式
离婚时常见股权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作价补偿:即公司名下股权仍归属于原持股人,由该持有人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2、实物分割: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按照比例(一般为一半)转让部分股权给对方;但该种操作往往会受到一些限制;此时,应按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即非股东方)转让股权的情形予以处理,即需要全体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分割价款:将该股权进行拍卖后,夫妻二人分割拍卖款。
采取“作价补偿”方式分割股权的难点在于确定股权实际价值。如果待分割的是有限公司股权,通常可通过专业机构对公司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股权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配偶的补偿数额。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保证公司股东稳定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
二、对于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
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规则: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为主,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也可以直接按照股权的数量进行分配。
此处所说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双方协商按照比例分配或双方协商确定一方享有股权,对另一方折价补偿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拍卖分割价款等多种分割方式。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规则
在夫妻离婚时,法院尊重夫妻协商一致分割其共有财产为基本的原则,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仅仅是财产权,而是一种包含身份权、经营管理权合财产权等综合性民事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外,还具有与股东的个人社会属性、人格、身份等内容。
因此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特殊规定,具体到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
(1)夫妻协商一致,将一方名下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分给另一方的,需要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且没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2)无论是否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只要存在股东愿意以同等的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股权的,仅将转让的价款进行分割分配。
(3)如果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也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此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明材料包括股东会决议以及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同时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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