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诉前已亡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7:4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裁判要点】:

被告在诉前已亡案件如何处理

被告已亡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关键在于被告死亡的时间点是在诉前还是在诉中。如果在诉前,应裁定不受受理或驳回起诉;如果是在诉中,则应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起诉某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法院受理后,在送达传票过程中发现该业主已于几年前因病去世。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已于立案前去世的,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该如何处理引发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由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受理,因被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经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已终止,被告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若法院已经受理,应向原告进行释明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诉讼主体。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如原告申请撤诉,应裁定准许;原告变更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减少讼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原告坚持诉之,则可以驳回起诉。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简单地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于这一条没有明确死亡的时间节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

二、死亡时间节点与案件受理时间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这一条明确了当事人的死亡时间在诉讼中。

而本案被告的死亡时间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前,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就不存在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也不可能有进行任何的诉讼行为, 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不适用于本案。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就自然人被告而言,其应当是生存的,而不是死亡的。

因此,原告对一个已经死亡的人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原告在法官释明以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的处理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