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7: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基本案情】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4年5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訾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0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闵行区华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元江路路口向西右转弯,适逢被害人周光月驾驶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华宁路右侧非机动车道直行通过路口,两车相撞,致周光月倒地并遭上述重型厢式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构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光月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訾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相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10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车辆信息、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行为,但出现交通事故的结果并不是故意,是过失,法律规定对这种过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场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訾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认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訾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有自首情节决定从轻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