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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大修向不法商贩“亮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了首次大修,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莉从法律角度提炼此次修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五大变化并进行解读。

变化一: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邓女士网上购物时看中一件连衣裙,根据自己平时的着装尺码购买并支付了货款,到货后,邓女士发现,虽标明的尺码就是自己的码数,但大小却相差甚远,而且面料较为粗糙,于是她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杨莉解读:网上购物容易引起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可能会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消法》的修改针对网络购物方新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很大程度上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变化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温先生在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使用不到两个月,电视便出现马赛克、声音断顿等现象,他持发票找到售后和商场,但对方均称系使用不当造成,不同意免费修理。温先生准备将厂商告上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电视存在问题而作罢。
杨莉解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但举证过程大多较为困难。《消法》修改,新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举证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变化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罗先生在位于乌市骑马山路附近预定了一套期房,办完手续不到半月,装修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不堪其扰。罗先生找到了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房部,对方称只负责录入,具体信息如何流出,他们也不知晓。罗先生虽然很气愤,但也无可奈何。
杨莉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变化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杨女士在网上一家化妆品店购买了5瓶香水,实际收到货后,她发现香水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甚至连网店都找不到,杨女士只能自己承受损失。
杨莉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文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购买4套促销装洗发水套装,价格为39.9元,结账时因购物较多未仔细浏览详单,回家后逐个查对时才发现,洗发水是按照47元收取,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杨莉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根据新《消法》,文女士可能获得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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