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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解读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今年2月26日,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意见》的精神和内容,近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近年来,各省(区、市)均按照授权制定了本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部分省份还进行了调整。但从整体上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大部分省份制定的标准仅包括平均成本,未考虑智力及劳务付出;部分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补贴标准,以致补贴标准远低于办案成本,承办人员需垫付相关费用;不少地方没有及时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新服务形式的补贴标准,导致核发相关补贴等无据可依。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提出要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律援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文件要求、规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必然要求,对于调动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促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经费保障,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意见》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而实践中上述人员是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一支重要力量,请问这类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应领取补贴,应当按照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财政部、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号),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包括按规定承担的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直接费用、办案补贴等”,未明确直接费用包括的内容、核报方式。从地方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公职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但未对直接费用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地方虽有规定,但设定的直接费用标准远低于实际支出,导致机构人员核报直接费用存在困难,所需费用需要自己承担,严重影响了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因此,《意见》明确了直接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有利于统一地方实践操作,为公职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提供政策依据,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记者:《意见》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请问具体怎么操作?
答:中办发[2015]37号文件要求,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将基本劳务费用纳入补贴标准,各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普遍偏低,不能反映承办人员的智力及体力付出,甚至需要自掏腰包补足部分费用,影响了律师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因此,有必要从中央层面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计算方法,指导地方调整补贴标准。
直接费用根据不同服务形式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其中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报销。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规定的三类法定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补贴标准,核算办法不尽相同。其中办案补贴标准以一件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费的天数,按件计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按件或工作日计算;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的核算办法,请问作出这一规定出于什么考虑?
答:中办发[2015]37号文件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中央改革文件均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值班律师权利义务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协助义务等内容。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获得及时法律帮助,这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创新。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服务的新形式,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法律援助制度定位、援助对象和服务方式的重大创新和发展,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值班律师制度是新生事物,很多地方未就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予以明确,致使一些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不能领取相应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指导地方明确值班律师补贴标准是《意见》的重要内容。
法制网北京3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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