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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9月1日开始实施: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制定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制度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群众生活带来的积极影响,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法律实施要靠大家努力
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
这位负责人指出,慈善事业是社会力量奉献爱心的崇高事业,对弘扬社会文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我们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握慈善事业的本质特性,强调其公益性和自愿性,尊重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积极推动释放慈善正能量,激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所长;我们要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各阶层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在积极推动制定中央层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之外,还要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出台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他章节详细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引导、促进和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具体职责。如第二章明确了民政部门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接受慈善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职责;第三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公开募捐资格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管理的职责;第九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第十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及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等等。在民政系统内部,这些职责根据机构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我们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落实效果最大化。
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
捐赠人捐赠财产要合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要守法,对诈捐和骗捐要依法说“不”
“有爱心是好的,但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做慈善”。这位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提出了要求。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并且还要符合一些条件:首先,慈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其次,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或合法具有处分权的财产,盗窃、抢劫,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作为捐赠财产。第三,捐赠财产为实物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这位负责人指出,从设立条件、申请程序、终止清算、治理准则,到财产保值增值、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等,法律都作了规定,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关问题,适度放开了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范围,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针对慈善领域的骗捐诈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等。为防止骗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捐赠财产形式多样化,专章规定慈善信托,规范慈善服务,鼓励群众多渠道做慈善成为可能
“慈善人人可为。简单地说,慈善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保障群众参与慈善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仅规定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还设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和慈善服务,从法律上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这几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股权捐赠问题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也予以解决”,这位负责人说,股权捐赠作为一种新的捐赠模式,既能使慈善事业因持股企业的良好业绩获得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也可促使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中国企业家早有捐赠股权的想法,但政策支持不足。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又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说,慈善税收优惠体制将会更加完善。
“设立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为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位负责人指出,针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优惠政策不清楚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对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关、设立条件等内容予以明确,变许可制为慈善信托备案制,强调慈善信托受托人仅限定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章的8个条款,集中规定了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的制度框架。通过规范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权利义务,保障了服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保护了人们从事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支持志愿服务和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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