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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像治酒驾一样治理环境问题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当建立强有力的环境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的、长期的违法者要将其罚得倾家荡产。
对污染环境行为处罚不力
“保护环境是关系到国民生活质量、经济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延续的大事。”刘振来委员说,这些年,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涉及到空气、水源、农作物、居住环境等诸多方面。现在,群众对环境污染的危机感、担忧感、恐惧感正在不断增加。
刘振来说,环境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若干年,但环境状况并没有明显好转,有的领域反而日益恶化。这说明,我们现行的法律对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处罚不力,不出事不处理,新闻媒体不曝光不处理,使得一些违法单位、个人的违法成本很低。
侯义斌委员认为,应在本法修订过程中明确以下三方面的规定:一是针对环境保护问题,政府、企业、社会应该做什么工作;二是有哪些禁止性规定;三是如果违反了本法的规定,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或者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能从这三方面进行完善,对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草案在禁止性规定和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方面,还规定得不够。”侯义斌希望,在对草案的修改中要重点加强这两个方面的规定。
“建议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打击不力的问题。”何晔晖委员说,草案增加了许多条款,但仍感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建议与刑法的修改相结合,对于故意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要象解决酒驾问题一样,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何晔晖委员强调。
要最大限度提高违法成本
刘振来认为,这次修改环保法要加大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违法成本,使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敢轻易碰环保的“高压线”,不敢闯环保的“红灯”。
“要重典治污,这样我们的环境状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才能使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刘振来强调。
黄小晶委员说,各地环保方面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地方领导不重视。如果地方领导都重视起来,环境污染事情会大大减少。现在的问题是处罚还是太轻,只先靠罚款解决不了问题。
“我的观点是有的严重排污行为要视同投毒来进行处罚。” 黄小晶说,有些企业为什么用暗管、暗沟排污水,因为所排的水是见不得人的,是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这和排毒有什么区别?本法应当明确这种排污到什么程度按照排毒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遏制这类行为。
建立有力的环境问责机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建议建立强而有力的环境问责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邓昌友委员也认为,在环保法当中,不仅要确立环境保护的政府监督和问责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追究,切实加大对企业恶意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对违法企业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大行政、治安乃至刑事处罚的力度。同时,对环保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切实加大惩处力度。
草案规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罗范椒芬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可以”应改为“应当”。同时,应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全国人大代表章锋提出,对严重的、长期的违法者要给予严重处罚,使其倾家荡产。
“象征性的惩罚根本不足以禁止法律所要禁止的行为。”郑功成委员说,草案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宽松,不足以禁止、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比如暗沟排放污染物的、明知故犯的、屡教不改的,轻微处罚根本不足以制止这种行为,现在的法律责任还过于宽松。
他认为,过去我们经济发展严重不足,为经济增长牺牲环境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但现在我们已发展到了相对较高的阶段。老百姓都在关注环境,都把生态环境看作自己基本生存条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环境污染的容忍度不像过去那么有弹性了。在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法律的严厉禁止,环境污染的情况还可能泛滥,这就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完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王其江委员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等情节严重的,处罚规定要与刑法修正工作相衔接。要考虑采用刑事手段,逐步完善、科学设置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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