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拟修法建立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9: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重申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吉林拟修法建立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

   “近年来,我省在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特别是在服务国有企业发展、服务重大经济项目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在近日召开的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俊杰所做了关于《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当天下午,会议分组讨论了该修订草案。

    据悉,这是自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条例后,时隔近十年,吉林省首次予以修订。

    建立健全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据介绍,修订草案体例结构由分条并列格式改为分章列条式。目前共计30条,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6部分。

    马俊杰说,修订条例被列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3年立法计划后,内司委牵头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并先后赴浙江、江苏进行立法考察,结合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参阅了16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法规。之后,由省检察院通过检察局域网向全省征求意见,从而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随后,意见稿被发送到200余位省人大代表、40余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和研究后,修订草案最终成型。”马俊杰说。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第6条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院。

    在规定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规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第10条明确,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下的检察、监察和审计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

    相关机关职责进一步明确

    马俊杰介绍,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的的职责。

    针对检察机关,修订草案规定其职责如下: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档案查询。

    第12条和13条分别规定了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监察机关为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履责情况;提出完善廉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收集、分析有关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建立预警机制;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包括如下职责: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对国家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审计;开展财经法制宣传和教育;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实行轮转、轮岗、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公务公开等制度”是新增加的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内容。

  国资委指导国企制定预防措施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同时应当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马俊杰告诉记者:“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修订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措施,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廉政风险防控。

  在文化反腐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人大常委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监督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主体,修订草案明确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形式包括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等。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在经费保障方面,马俊杰介绍,在征询意见中,省财政厅提出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为此,修订草案采纳这一建议,同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开展预防工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受理查处控告、举报,不依法履行预防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修订草案第4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其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被囊括其中。为预防这部分群体的职务犯罪行为,修订草案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预防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吉林拟修法建立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