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修改:建议提高督查制度法律地位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9:1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城乡规划法修改:建议提高督查制度法律地位

    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青海是欧亚大陆上孕育大江大河最多的区域,我国著名的三大江河――黄河、长江和澜沧江均发源于此,被誉为“三江源头”和“中华水塔”。保护和建设好青海的生态环境,对全国特别是三江源流域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指出,青海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包括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形成,三江源地区农牧民群众生活状况堪忧。一是三江源地区在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封山育林、限牧减畜、禁止开采砂金、限制虫草采挖等一系列生态保护措施,当地农牧民经济收入来源减少,人均纯收入仅为2675.59元,远远低于同期全国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153.17元的水平,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二是三江源地区绝大多数群众从事畜牧业生产,主要以游牧为主。移民搬迁后,受劳动技能、市场意识、自然环境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移民群众自主生产创收的门路很窄,生活存在较大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该委员会建议国家尽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三江源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因实行禁牧、休牧、轮牧等生态保护措施直接影响农牧民收入,以及限制和禁止资源开发制约当地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把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和森林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资金来源和投入机制。

    甘肃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也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进一步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现有试验基础上,加快生态补偿立法,规范生态补偿制度。

    湖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则表示,在环境资源保护实际工作当中,建立并不断完善生态文明的制度保障体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而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中,生态补偿机制和绿色GDP评价体系均属于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起着科学政绩观、指挥棒的作用,迫切需要国家层面率先突破。

    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城乡规划确定城乡发展方向,关乎生态文明建设、人与环境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事关美丽中国建设和中国梦的实现。

    因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生态文明的关系。在推进城乡建设和城镇化的进程中,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护生态资源、营造优美的城镇环境放在首位,走城乡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城镇发展与生态容量相协调的发展道路。切实解决发展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尊重规划的权威,避免为追求一时的GDP增长速度随意修改规划。

    同时,该委员会认为加强规划体系衔接也很重要。专项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总体规划需要以专项规划为基础和支撑。要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引领下,使区域规划、产业规划、项目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互相衔接、相互协调,避免各项规划相互冲突,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的现象发生。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则建议,应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能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生态环境承载力作为准入前提,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功能区定位,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该委员会建议国家进一步高标准、高要求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修订和完善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作为一部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湖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指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这部法律急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于修订城乡规划法,该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统一管理职能职责。特别要明确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纳入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禁止以规委会、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形式代替法定审批程序;

    鉴于地方受短期经济利益驱动,不严格执行规划、随意变更规划,建议考虑变更属地管理为垂直管理;

    强化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对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作用。明确各类专项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和集镇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并保障实施;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推进对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对开发利用的范围、程序,城市地下空间中可以依法转让部分、地下空间权属界定等,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纳入城乡规划法,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法律地位;强化各级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也指出,现行城乡规划法在人大对规划的监督力度方面是有所弱化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时还应注意充实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结合上海的工作实践,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也对城乡规划法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建议城乡规划法在关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城镇集中建设区外用地,尤其是生态用地规划建设的管理;进一步规定编制工业用地控制性详规应当同时明确相应的产业定位,明确哪些属于限制或禁止的产业,从源头上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规定工业项目应当向工业园区集中,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外新建工业项目;针对目前一些污染项目多在区域交界处选址建设,引发跨区域矛盾的情况,建议城乡规划法建立产业布局的跨区域协调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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