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单价低 专家建议确立小额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9:1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商品、服务欺诈性行为的惩罚力度。然而现实中,有些商品单价不高,消费者维权投入远远高于索赔金额。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建议,设立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获得救济。

部分商品单价低 专家建议确立小额损害赔偿制度

    反悔权必须规定但应设门槛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杨立新说,这一条款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反悔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法律给予消费者一个期间,消费者如果在这个期间反悔,可以无条件退货,商家必须接受消费者的反悔,解除买卖合同。

    杨立新介绍,在修改论证中,主张规定反悔权的观点逐渐取得主导地位。最后比较统一的意见是: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规定反悔权;第二,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在这些交易中,消费者得到的商品信息不完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措施不完备,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是完全有道理的;第三,冷静期的期间以七天比较适宜,在七天之内,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货;第四,也应当有例外,例如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物品,即使为远程销售,也不受反悔权的保护。

    同时,杨立新建议在规定反悔权之后应该设定门槛,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

    小额损害赔偿维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草案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大。杨立新介绍,惩罚性赔偿是此次修改的一个重大亮点。针对借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职业打假”现象的质疑,专家们大都认为其副作用是瑕不掩瑜,不能因此而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要功能。过去说起赔偿解决的是产品和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况,都局限在违约赔偿方面,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虽然在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有所规定,但都没有明确。

   “这次修法最大的变化就是从违约赔偿过渡到侵权赔偿,这是立法成果的一个很好体现。”杨立新说。

    作为一名多年研究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学专家,杨立新一直都在呼吁相关法律中能规定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

    杨立新说,小额损害也叫微额损害,是指加害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数额上看明显较小的损害事实。例如,变质的矿泉水、花生米对于消费者的损害,就是小额损害,其单价都不高,消费者就该种欺诈行为找经营者交涉或者到行政部门申诉,要花费很多的财力和精力,得到的赔偿往往是一包饼干、一包瓜子,维权的投入远高于“产出”;而对于经营者而言,获得的非法利益却是数万倍甚至更多。“因此,我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在考虑设立最低损害额制度的同时,设立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这样可以鼓励消费者面对小额损害能够通过积极行使权利而获得救济。”杨立新说。

    格式条款应当跟随明确责任

    杨立新说,草案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存在上述内容的,应一律无效。

   “但是这次修改也仅仅是强调了格式条款的一些要求,并没有具体相关完善的内容。我们常说,不跟随责任的义务就是软义务,在实践中观赏性比较强。所以,还是希望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在规定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和处罚。”杨立新说。

    杨立新还建议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扩大适用范围,应该将类似大学食堂这样的团体也纳入消费者概念。

以上就是关于《部分商品单价低 专家建议确立小额损害赔偿制度》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