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存款保险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问题金融机构救援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储户而言,无论在什么时候银行类金融机构陷入困境,政府都会帮其摆脱困境,储户因而没有任何激励去监督。我国至今尚未进行显性存款保险立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来自银行业内部的不积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免费享受着中央政府的隐性担保,没有动机去参加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理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案以及近些年省市一级的小型信用合作社发生信用风险的事件中虽然彰显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个体存款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隐性存款保险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胡继晔指出,首先政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承担了高额的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将由纳税人来承担。用纳税人的钱补贴破产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这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
其次,在最后贷款人机制下,实质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全额赔付的隐性担保,这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功能相冲突。
最后,在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安排下,金融机构破产时只有个体存款人可以得到补偿,而其他债权人风险很高,这种安排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成本太高且其隐含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缺陷也越来越明显,我国需要加快存款保险立法的进程。”胡继晔建议。
存款保险立法已经达成共识
“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存在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我国应构建符合国情的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胡继晔介绍,事实上,我国对有关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已作了多方的努力:
――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2004年12月,相关部门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立法者等共同探讨其内容安排,为中国存款保险的立法作出了大量努力。
――2005年3月,国务院原则上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提交的存款保险初步方案。
――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稳定报告》,报告指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并详细阐述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重大问题。
――200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再次向国务院提交了存款保险的新实施方案。
――2011年的《金融稳定报告》中,中国人民银行再次重申: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形势,应尽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完善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业界以及学者的共识。”胡继晔说。
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意义重大
“目前在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法律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胡继晔说,该制度对于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促进竞争、减少银行破产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胡继晔介绍,储蓄一直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金融投资方式,且存款储蓄结构也与其他国家不同。在我国居民存款结构中,小额存款人占据着绝大多数,由于其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投资技能,不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作出正确判断。因此,让他们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后的损失,极为不公平,严重时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存款保险可以有效地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免除其监督和评估银行资产状况的困难。
“储户基于对传统五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信赖,纷纷选择将存款放入五大行。储户相信国有银行享受政府隐性担保的财政保障,这种对国有银行的市场偏好,对新组建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非国有银行机构相当不利。”胡继晔说,存款保险的建立将有效地改变目前这一违背市场规律的不正当竞争体制,可以解决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问题银行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银行业整体的效率。
由于隐性存款保险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成本,胡继晔认为,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显性存款保险的保障,那么下一次金融危机来临时,我国将会为重构银行体系付出更大的成本。制度建设应做到未雨绸缪,加快显性存款保险立法建设,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弱日后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
“此外,显性存款保险通过构建一种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胡继晔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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