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召开立法听证会 授予设区市政府限行交管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7: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环保厅近日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来自普通市民、法律界、政府管理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代表分别就排气污染如何检测、如何治理监管、该执行什么标准等各自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连黄色标志的要求都达不到的高排车辆,应进行治理,经复检合格后再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对此,有代表提问,“做一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该收取多少费用?”有代表建议,“为预防有些车主与治理单位达成私下协议,一通过检验就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拆掉卖钱,可规定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治理单位要负相关责任。”

广西召开立法听证会 授予设区市政府限行交管权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城市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但需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对此,有些代表提出,是否可以采取对“黄标”车辆采取交通管制,而对“绿标”车放松一些,以方便市民出行,同时鼓励高排车辆进行改造。许多人还认为,应该在《办法》中写清楚,由公安机关设置道路交通限制标志,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勤执法。

   《办法》规定,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就上路行驶、在重污染限行区域及时段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或将面临200元罚款;车主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对环保分类标志有造假、涂改行为的,或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将受到严格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代表们对此各抒己见。有人认为,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应给予奖励,以鼓励公众监督。也有代表认为,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测情况。

    代表们认为,对一些短暂经过广西、没有“绿标”的外地车辆应该如何管理没有规定。这一问题立法时应该有考虑。

    自治区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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