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立法严控海岸带范围内开矿填海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7:5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3月30日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的义务,有权监督和举报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控海岸带范围内开矿填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海岸线200米内不得建建筑物

海南省人大立法严控海岸带范围内开矿填海

   《规定》指出,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面临海岸的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

    严控海岸带范围内开矿填海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南省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控制围堤建设。严格控制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严格控制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近海的规模化养殖项目和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近岸的养殖项目。

    养殖项目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严控围填海造地规模

   《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对围填海造地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围填海造地计划。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规定》还指出,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导海岸带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依据相关规划,依法有序供应土地。海岸带范围内规划用于旅游开发的滨海优质土地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用于滨海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范围内规划用于临港经济区建设的土地资源,应当坚持大产业布局、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实施海岸带土地资源的高效开发。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开发利用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的执法范围,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场处置,并现场移交,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而不受理举报。

    海南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海岸带违法开发利用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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