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我国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交融的反思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性,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两种(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作用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前者的范围小于后者,通俗的说,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者。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除自然人与法人外,民事诉讼主体主要还包括以下组织(我们暂且称之为非法人组织):1.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企业;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8、个体工商户。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是交叉的。
在历史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是一体的,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附属法,是对私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对民法的贯彻。随着历史的发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逐渐分离开来,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法独立存在的价值进行了肯定,认为程序公正有时比实体公正更重要,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由此而来。但是,民事诉讼法是对民法的保障这一论点仍然是不可否认的,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功能还是在贯彻民法的实施,这点我们必须认清楚。
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在于保护合法的民事关系,变更、撤销非法的民事关系,因此形成了三种诉讼形式,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却无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在这三种诉讼形式中的实际状况。
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但对这一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或存在的范围有争议,因此需要法院对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若确认之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因依程序法的规定其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以独立的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受理此请求。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民事主体间成立,仅一方有主体资格或都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存在,确认之诉的标的也相应缺失,法院因此也无法就无标的诉求作出裁判。可见,因非法人组织不是民事主体,法院无从对其参加的确认之诉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
给付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依程序法的规定,原告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之一是其需有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即依实体法律的规定,原告享有某种法律权利而被告负有某一给付义务。因此,非法人组织因其不具有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从而无法享有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和履行给付义务,也即无法成为给付之诉的原告或被告。但非法人组织却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程序法的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以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的给付之诉为例,其请求同时也可能遭遇以下两种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因原告不是民事主体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法成立,如查明属实,原告之诉必因诉无理由而裁定驳回;被告也可以提出因原告无民事主体资格从而无权利主体地位,因此不具备诉讼要件以致其诉不合法,则法院在查明后也将会以诉不合法为由驳回原告之诉。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即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基于上述相同的原理,请求法院为形成判决的当事人,也必须在实体法上有形成权,该当事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则是此种形成权取得的前提。难以想象,不是民事主体却有形成权,从而在诉讼中有效主张其形成权。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认定形成诉讼的一方非为民事主体,法院则无法作出判决,从而无法满足当事人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愿。
综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却无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在以上三种诉讼中三次的诉讼结果都没有意义。到这,我们就应该反思了,我们赋予这种非法人组织诉讼资格,是为了“尽可能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尽量让任何人(国民)能很容易地和法院见面,增多请求保护权利(就实体权利之存否及其范围的判断得到审理),解决纷争的机会。但在诉讼结果上却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何苦呢?
综上,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有民事主体才是唯一的民事诉讼主体。要把所有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却无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进行清理,按一定的标准,将其民事主体化,即将某些非法人组织变成民事主体,或者取消非法人组织诉讼主体资格。此举可以缓解实践中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之间的矛盾,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在理论上也可以避免学者在为所谓的诉讼主体独立性而牵强地找论据。
笔者管见,认为可以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却无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进行分类,把部分非法人组织进升格为法人组织,其他非法人组织取消其诉讼主体资格。具体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于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我们可以在这类组织成立时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成为一般法人组织。
(二)对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取消它们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时,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法律文书中注明该分支机构的名称,犹如个人合伙以业主为当事人但注明合伙字号一样。在责任承担上,可以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先执行该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当然也可以直接由该法人承担,毕竟该法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三)对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其诉讼主体资格,以设立该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法律文书中注明该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企业及字号的名称。当然,这只是在理论上的设想,要付诸实施还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持,特别是工商登记、法人设立等制度。
笔者试图在根源上对诉讼实务上混乱的诉讼主体问题上提供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与其一味的在为一个不太合理的做法苦苦找论据,不如大胆将其舍去,重新构建符合实际的制度框架,使制度能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交融的反思》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工伤事故分为哪五种,我国的工伤事
- 警惕假律师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