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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调研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现设有政工科、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信访办)、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法庭办)、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等12个职能部门,派出杨岗法庭、虎头法庭、伟光法庭和东方红法庭四个人民法庭。
一、法官队伍建设情况
(一)法官队伍现状
1、编制和人员情况。省编办核定我院政法专项编制76人,实有54人,空缺编制19个。因工作需要,我院聘用工作人员62人(书记员、法警、司机、信息技术员及工勤人员)。
2、年龄结构情况。全院在编在岗干警中有男干警36人、女干警21人,其中,35周岁以下9人;36―45周岁24人;46―55周岁19人;56周岁以上5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15.7%、42.1%、33.3%、8.8%。
3、知识结构情况。现在编在岗57名干警中,研究生学历6人,占10.5%;本科学历49人,占86%;大专以下学历2人,占3.5%。其中全日制法律专业学历仅5人(研究生2人、本科3人)。
4、政治面貌和行政级别情况。现在编在岗干警中有党员39人,群众18人,分别占68.4%和31.6%。其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21人,副科级11人,科员24人。
5、履行法职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情况。全院具有司法资格的法官32人,占56.1%;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 11人,占19.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增多,大量纠纷涌入法院。2011年,我院共收案2291件;2012年收案2460件,同比增加7.4%;2013年收案3316件,同比增加34.8%;2014年收案4910件,同比增长48.07%,是2012年的2倍。但2012年和目前,法官人数均为32人,没有变化;目前一线法官仅18人,近年也没有太大变化;2012年,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30件左右,2013年人均办案达到180件,2014年人均办案达到275件,工作量增加1/2。加之,我院一部分法官年龄偏大、身体欠佳,已不适合在一线担任审判工作。近年来,法官按公务员序列管理,执行有关政策,到一定年龄就要求担任庭科长职务的法官退长还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目前已有4人退出一线法官行列。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近年,我院法官的工作压力非常大,尤其是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基层法庭等部门干警,加班加点已成习惯。
2、人员结构不合理。一是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不合理。我院在编在岗的57人中,法官32人,占56.1%;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仅为11人,占19.3%。这是明显的“倒金字塔”型,与司法辅助人员做大量的案件准备与保障工作,法官重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及时作出裁判的“正金字塔”型刚好相反,办案效率受制明显。二是法官与实际承担的职责划分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线法官为18人,仅占法官总数的56.3%,其中有9人是庭长,基本上不办案件;其他岗位的法官基本上是院领导、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更是以指导案件为主,或者根本不接触案件。实实在在在审判一线办案的法官人数屈指可数,“法官”不办案的比例较高。三是法官知识结构与“专家型”的差距较大。目前,我院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超过96%,32名法官全部具有本科或研究生学历。但是,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或研究生学历的干警仅有5人,占全院干警8.8%;绝大部分法官的法律专业学历是第二或第三学历,他们虽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审判经验,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学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加强。四是法官梯队青黄不接问题突出。我院现有32名法官,平均年龄46岁,其中,35周岁以下的法官仅有3人,占法官总数的9.3%;35周岁-45周岁的法官有10人,占法官总数的31.3%;46周岁以上的法官有19人,占法官总数的59.4%。由于虎林地处偏远,尚属欠发达地区,近几年来我院本身稀缺的审判资源还在不断流失,一些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审判骨干,或辞职、或调往外地。5年内还将有5名法官陆续退休,而新进法官十分困难,在一段时间内法官青黄不接问题将十分突出。五是在编法警明显不足。全院在编法警4人,仅占全体干警总数的7.01%,远低于最高法院规定的12%的配备标准,而且其中3人在法院工作的年限较长,且有一定业务能力,目前都在业务庭兼任执行员、书记员等职务。法警大队现有的7名法警中,除了法警队长是正式在编法警外,其余6人都是聘用人员。这种情况在我省很有代表性。
3、职级问题解决困难。一是法职问题解决困难。自2003年以来的十年间,我院新进人员21人(其中公务员考试招录18人)。这些干警目前大部分的年龄都在30―45岁。其中,有10人在考录法院后即符合条件成为了法官或考入法院后经过努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转任法官,成为业务骨干。还有11名干警由于未取得司法资格,只能在业务庭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或在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有个别干警已在审判庭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肯学认学,但司法考试每年都差几分,受这个“高门槛”影响,始终与“法官”无缘。二是行政级别解决困难。目前,全国法院的法官完全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官的经济待遇、政治待遇等同于一般公务员,工资除了法官津贴外与公务员工资水平基本一样,法官之间相差一个等级工资也就相差10元左右;政治上更是以行政化的科级干部、处级干部作为工作能力的体现和组织认可的依据。目前,上级组织部门核定我院科级干部职数26个,其中正科级职数15个,副科级职数11个,科级干部职数已全部占满。但恰恰由于科级职数的限制,相当一部分法官、书记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个别干警明知进步无望,干脆安于现状,甚至得过且过,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创新发展。
4、招人、留人“两难”问题。一是招人难,尤其是具备司法资格的人员难招。按照《公务员法》凡进必考原则,我省法院招人,必须通过全省公务员统一考录。2003年以来,我院通过公务员考录进人18人,但同时退休、调离、辞职等自然减员26人,目前虎林法院政法专项编空缺为22个,已占总编制数的28.9%。在近年的公务员招录中,上报招录计划时需经过上级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层层审批,不仅每年被批准的招录名额十分有限(2015年以前年均2个名额左右),而且虎林地处偏远且经济欠发达,上报招录计划还要考虑防止因达不到报名比例而浪费名额(要求录用人员5:1报名),因此不得不放宽招录条件。十年来,我院招录的18名公务员中,仅有3人是考前具备司法资格的,远远不能弥补法官严重不足的“缺口”。二是留人难,尤其是年轻业务骨干不安于现状。由于受法官待遇不高、权利义务不对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年轻法官,为了实现自身个人价值,有的通过关系调到党政机关工作,有的通过选调考入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有的则干脆毅然辞职当律师,即使法院竭力挽留也不能阻挡,这更加剧了法官“断档”的严重性。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院相继有12人调离或辞职,其中法职人员9人。目前,我院人才流失情况有增无减,仅2015年就先后有刑庭、民二庭、东方红法庭3名年轻骨干法官辞职,或通过了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检察院的选调考试。
二、加强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议省市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多增加思想政治、宗旨意识方面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警思想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
(二)研究制定转任法官管理办法。建议上级政法委和法院协调司法部门出台支持政策,降低法院系统干警司法考试门槛。建议上级法院研究出台转任法官管理办法,取消干警取得司法资格后任命法官的限制,研究出台例如在法院连续工作到一定年限,且政治素质过硬、精通审判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可以通过组织考试的形式转任法官,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加强培养交流。建议上级法院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实行挂职制度,开展轮岗锻炼和岗位练兵,选拔优秀法官到上级法院、先进地区法院或同级优秀法院挂职锻炼,学习深造,培养具有多方面能力的专业型、复合型法官。
(四)畅通进人渠道,为基层法院补充新生力量。一是在法官选用渠道上,建议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适当放宽开考比例或录用条件。同时除通过公务员考录以外,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从社会法律人才队伍中,或应往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选调优秀人才到基层法院工作,充实法官队伍。二是在法警队伍建设上,建议上级法院协调地方政府为基层法院审批部分地方事业编制,并放宽对任命法警和警衔评定在身份、年龄、编制等方面的限制条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警队伍。
(五)提高干警的政治待遇。建议上级法院协调地方组织部门,放宽科级干部职数限制,以此促进法官积极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办案,更好地推动法院队伍建设。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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