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当前形势下法官审理新类型案件的几点思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交往越来频繁, 同时伴随着各种新类型经济关系和新事物、新思想的日益涌现,许多新类型的矛盾纠纷也接踵而至,加上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法院收案数逐年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导致社会对法院,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职能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审理新类型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法官面临的一道重大课题。
一、新类型案件成因及特点
新类型案件成因:1、由于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土地补偿纠纷,土地确权纠纷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焦点,案件未处理好容易激发矛盾,导致信访,上访。2、人口的流动性加大,以骗取彩礼为目的的婚姻案件增多,因为涉事当事人大多为外地,难以找到当事人;因为农村婚姻的旧的风俗未改变,导致农村离婚案件中彩礼返还成为两个家庭矛盾的聚焦点。3、经济的发展,收入的越来越多,闲散资金更充足,将钱拿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现象的增多,大多出借者并未考虑借款人借钱用途以及其自身资金情况,有些甚至从未与借款人并不熟悉,通过第三方借钱,从而导致“一窝案”的增多,案件难以执行到位,社会影响较大;等等。
综合来看,新类型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新颖性,即案件所反映出的法律关系比较新颖,没有先例可查;二是复杂性,即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往往纵横交错,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一旦处理不好,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三是广泛性,既表现为案件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也表现为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的广泛性;四是空白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具有高度抽象性,它不可能罗列全部社会现象;成文法具有滞后性,它不可能预见未来将要发生的各种情况,法律真空地带的存在在所难免。法官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往往很难找到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靠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按照上级法院的回复意见进行处理;五是政策性,新类型案件特别是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的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如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占补偿等案件,除了要依法审理外,还必须要保证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否则,一个小小的疏漏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不仅会给法院工作造成全面被动,还会对党和政府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二、审理新类型案件存在难点
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存在,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同一类型案件结果不同。由于大量的民事法律相继颁布,内容错综复杂,尽管有的新类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权利保护内容隐含在多部法律之中,例如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法律适用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新类型案件包含的新类型纠纷对社会来说就好比一个新事物,社会公众站在不同的角度当然会对这个新事物持有不同的看法,法官只是站在法律的专业角度对纠纷作出了裁判,裁判结果往往因为彼此对案件的认识不同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一致认可,必然会遭受非议 。
二是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社会发展快,新型案件层出,因为基层法官知识更新的原因,审判经验不丰富等问题,而新类型案件中出现的纠纷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时在法官的头脑中会是一片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可以借鉴的审判案例,更没有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可谈。虽然可以通过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或者向上级法院请示等方式为法官断案提供一些支持,但由于上下级法院法官间对法律的认识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
三是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法官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往往很难找到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最根本的难度,以至出现“无法可依,无据可凭”的尴尬局面。“限于立法技术和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或出于公共政策或利益衡量的考虑,法律不可能将主体的全部利益都纳入权利体系之中。” 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权利的类型不断扩展,因此,许多新类型案件无法可依。
四是案件审理效率不高。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关注度高,情绪比较激烈,抱有较高期望,使得承办法官不可避免地会感受到压力,然而法律规定的空白,无判例可参照,导致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法官不敢贸然断案,往往采取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方法,确保将案件事实查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无误,而这些步骤往往伴随的是法官申请延长审限或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中止案件的审理,造成案件长时间没有结果。
五是部分法官存在畏难情绪。由于审理新类型案件在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法官承办此类案件将面临巨大压力,一旦法官处理不当,会出现当事人缠访、闹访,甚至非正常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都将受到严重质疑,法官所在法院的工作和形象也会受到负面影响,法官的个人心理及信心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部分法官不愿意审理新类型案件。
三、对新类型案件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新类型案件的审理的重视。新类型案件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面对新类型案件的频繁出现,法官要切实增强自身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自我加压,树立信心,自觉把审理新类型案件当作一项重任和使命来完成;提高对新类型案件的认识,不断学习,提升知识结构,争取办好每一件新类型案件,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注重工作积累,加强调查研究。新类型案件虽然“新”,但是它一样源自现实生活。审理好新类型案件,要求办案法官从一般案件的审理中积累办案经验,在现实生活中探寻新类型案件,整理提升新类型案件审理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审理新类型案件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每一个判例都凝聚着法官经验和智慧,是可以共享的司法资源,特别是新类型案件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二)鼓励法官办新案。法官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往往要较审理一般案件承受更大的压力,付出更多的心血。基于巨大的办案压力,很多法官不愿意办理新类型案件,要想使广大法官更好地审理好新类型案件,就必须采取措施减轻法官自身的压力,减少来自其他方面的阻力。加强法制宣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法院和法官独立办案的因素,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案激励机制,鼓励法官迎难而上,敢办新案,善办新案。
(三)运用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社会需要司法,但司法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解决社会上的所有矛盾纠纷。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对于新型案件,在法律地带空白下,法治社会需要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借用社会各界力量的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它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纠纷类型的特殊化,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更为便捷和事宜的渠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可以得到更多的尊重,诉讼的对抗性向和解性转化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等都能成为解决纠纷的社会力量。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当前形势下法官审理新类型案件的几点思考》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警惕假律师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