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2:2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基本情况

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

    截止2013年10月,虎林市人民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0名,均为2010年8月虎林法院通过人大常委会选任。其中八人,是根据鸡中法[2009]63号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于2009年7月2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请示文件,经批复虎林市人民法院增选8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大专学历6人,大专以上学历4人;党员7人,群众3人;党政机关4人,企事业单位3人,离退休人员1人,法律毕业生1人;男性5人,女性5人;汉族10人;城镇人口10人;30岁以下的1人,31岁至40岁的1人,41岁至50岁的7人,51岁以上的为1人。10名陪审员没有因非正当理由长期不能履职的。虎林法院从实行陪审开始,就推行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论题机制。2013年以来,虎林法院陪审员参与案件465件,其中,参与调解案件160件。虎林法院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案件陪审人员,“随机抽取”均按照电话随意联系的方式。10名陪审员有2名长期固定分配在民事审判一庭,占本辖区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0%。虎林法院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庭前阅卷、庭审时发言、评议阶段发表意见、积极与审判长配合,并积极参与审判活动。10名陪审员,其中占20%即2名陪审员通过财政拨款解决经费问题;虎林法院人民陪审员同意由院政工科进行统一管理,并向各庭印发人民陪审员联系单;并适时集中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理论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缺乏积极性。我院10名人民陪审员中8名有自己的工作单位,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与人民陪审工作发生冲突时,由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参加审判活动的积极性,多次出现人民陪审员以单位另有工作任务而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但是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有无次数的要求等,相关规定并不明确。遇到此种情形,我院采取的办法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另行确定。其次,在实践中,陪审员往往是庭审当天提前一两个小时到法庭开始阅读案件,熟悉案件,但是一些复杂疑难懂得案件,一两个小时根本就熟悉不了案情,所以开庭的时候就会产生不提问、不发言,当作“陪衬”的情况。

    2、培训管理工作不够完善。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除了上任之初参加过一次培训,以后很少参加培训,由于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另有本职工作,没有时间自我强化法律知识,所以,陪审员的专业知识总体上无法得到实质上的提高。在管理方面,虎林市法院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均由法院政工科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参审案件由具体的承办法官决定和通知,存在“轻培训、轻管理监督”的现象。

    3、人民陪审员组成来源缺乏广泛性。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目前,我院提请任命了10名人民陪审员,从男女比例来看,能做到1:1,较为均衡。从人民陪审员组成来源看,包括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档案局、中心社区、企业等方面,陪审人员主要集中在城镇居民,城镇又主要集中在机关单位,法院没有均衡配备村干部作为陪审员,人员结构不合理。我院受理的案件大部分还是涉农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等。审理这类案件如果没有同当事人相同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审,一方面,在调解时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法规,不利于案件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以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优势。

    4、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缺乏操作性。按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我院10名人民陪审员有具体工作单位的有8人,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需要确定人民陪审员时,如在我院全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所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有可能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无法脱身。因此客观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来确定人民陪审员操作困难,我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各庭相对固定人民陪审员,需要具体确定人民陪审员时,在各庭自己的名单内确定。

    5、人民陪审员审判活动缺乏专业性。以我院为例,10名人民陪审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的为4人,不足50%。即使经过了培训,但是由于培训的时间短、法律体系庞大、陪审员对自己在审判活动中应该具有哪些职责并不明确,在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他们虽然与法官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为了不出错和不出丑,在庭审和案件评议的时候往往会闭口静听,表决时随声附和,没有发挥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另外,不少陪审员任务自己只是法官的陪衬,缺乏对审判工作的热情,同时在定式的认定法官的权威性,大多数陪审员在合议庭上没有自己的主见,缺乏对案件的审理的主动性。

    6、人民陪审员审判行为缺乏约束性。如何监督人民陪审员接受吃请,怎样杜绝人民陪审员泄漏审判秘密,目前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对法官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如对不合格案件的追究,现行办法只能追究法官而不能追究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行为缺乏约束机制,导致权力失控。人民陪审员违反审判纪律应当怎样处理?由哪个部门来处理?对人民陪宫审员的管理缺乏规范性,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措施

    根据鸡中法[2009]63号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2009年7月2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请示文件,请示增选人民陪审员8名。2011年新任命的陪审员,结合我院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情况,今后我院将积极做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1、认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认真开展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日常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的办法,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不定期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庭审观摩、旁听案件和陪审经验交流,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技能;针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和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个体差异,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分类培训;组织人民陪审员系统学习法官职业道德、法学基础理论及各类审判基础知识;加强对基层法庭的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基础知识及调解技能的培训。

    2、强化宣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院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积极争取市委、人大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制度和工作的了解和认同,协调解决法院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经费保障。

  3、优化陪审员的队伍结构、充分发挥陪审职能。我院将成立了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同市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拓宽选任渠道。坚持选任人民陪审员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推荐,鼓励个人自荐报名;坚持由院长提出人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坚持统一标准,严格选拔程序,严格资格审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结构,降低机关单位和城镇居民的比例,加大从农村中选拔陪审员。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注重陪审员在邻里纠纷和农村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流转、人身伤害等参审,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基层工作能力。

  4、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一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诉讼。在庭审前,人民陪审员享有同法官相同的权利,提前阅卷、调查取证;庭审中,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庭审后,积极参加合议庭评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人民陪审员与审判长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邀请有异议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二是委托人民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或当事人同意调解(和解)的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委托人民陪审员独立开展调解工作。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强化与业务庭进行联系和协调,安排陪审事务。四是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活动,对优秀人民陪审员予以奖励,对个别不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调整。五是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和物质保障。划出专门办公室,供人民陪审员办公,提供有关报纸和学习资料;积极沟通协调,落实经费保障,按时发放人民陪审员误工补助。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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