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的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2: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者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受害第三者的范围不应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否则违背了交强险所保护对象的立法属性,同时亦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并最终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且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受害第三者的认定范围应视具体案件而定,不能机械的将范围限定在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请的驾驶人员外的受害人,否则既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违背了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因为第三者的身份会随着时空的改变而转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采用第二种意见为妥,该意见能更好地弥补受害第三者的损失,更能体现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

单方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的认定

    笔者认为按照机动车与另一方的主体不同,可将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具体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二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人,遭受损害的人包括各机动车上的驾驶人和乘坐人,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仅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却并未对强制保险的受害人范围予以限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则对受害第三者限定为在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因其为投保义务人或被保险人,属于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本车无论是致人损害或单方事故时,其不因身份为驾驶人、乘坐人或车外第三人而改变其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之属性。但是,将本车人员一味排除在受害第三者的范围过于狭窄,势必导致大量非经营性机动车和单方肇事机动车在内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员无法获得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不仅有违尊重生命的价值理念,而且也有碍于责任险自身功能的实现。因此,对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能否界入以及如何界入受害第三者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应理性化的予以考量,需具体分析机动车出现单方事故而本车上的人员情况。一是在本车上乘坐的乘客人员,在单方事故中被甩出车外或紧急避险跳出车外逃生的乘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形,或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已下车但其某身体部位被车门夹住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形,上述三种情形,虽然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处于车上,属于乘坐人员,但其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随着特定时空的改变而脱离原所在的车辆,同时已转换了其原属车上人员的身份,而且被甩出车外属于不可控制的物理学原理,紧急避险跳出车外逃生(如下坡、急转弯行驶中的车辆刹车器失灵或行驶中的车辆被燃烧等)也属于人类在事故发生时本能且又自救的唯一方法,不属于故意自伤或自杀行为,因此,该种情形下遭受人身损害的乘客应认定为受害第三者。二是在本车上的轮休驾驶员,在单方事故中不处于驾驶状态的轮休驾驶员被甩出车外或紧急避险跳出车外逃生而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因正常情况下,轮休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或故意自伤或自杀行为,其与其他车外人员并无区别,亦应按受害第三者予以认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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