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取证难导致“逢判必鉴”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1: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2010年至2012年,笔者所在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理医疗纠纷一审案件69件、二审案件15件,其中判决结案28件,全部依赖鉴定结论进行裁判。调研发现,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患方仅提供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未能提交医方有无过错的直接证据,加之医学的专业性,法官无法直接依据现有证据判定损害结果与医方的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医方是否有过错,导致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逢判必鉴”。

医疗纠纷取证难导致“逢判必鉴”

    实践中,“逢判必鉴”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医疗事故委托鉴定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当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相应修改医疗事故鉴定的硬性规定。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实践中,医患双方趋利避害选择鉴定机构,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医方倾向由医学会进行鉴定;患方则担心医学会袒护医疗机构,坚持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按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医、患任何一方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委托,只接受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但法院委托时,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规避“医闹”等风险,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鉴定。有一个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3年受理的3件此类案件,均向医学会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都被拒绝。二是案件及时结案难。当事人多申请两次鉴定甚至多次鉴定,一次鉴定时间少则一月,多则半年。上述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周期均长达半年之久,有的甚至长达2至3年。有一个基层法院,2010年受理的1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到2013年1月才结案,耗时3年多,诉讼中多次鉴定未果,最后原告申请撤诉。三是鉴定结论认定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对属于医疗事故的,未对后续治疗、护理等项作出明确认定,导致法院对原告此类诉请无法做出裁判。对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作因果关系的鉴定,不对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法官无法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责任比例,判决中如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及划分不满,大多缠访闹访。

    笔者建议:一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统一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鉴定机构,方便医患双方申请或法院委托鉴定。二是实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置,以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的侵权案件须经有关机构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后,才准予立案。三是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庭审质证,发现有疑点的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用,尽量减少判决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四是建立医疗纠纷案件专家指导制度,以省为单位,选任资历深厚、经验丰富的法医和临床专家组建顾问团,指导、协助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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