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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库区移民民事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一、特点
2001年10月龙滩库区移民开始搬迁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移民案件386件,审结386件,结案率为100%,其中民事案件383件,约占99%。
(一)案件类型:
1、移民补偿纠纷案件。在国家按规定对移民进行补偿后,移民家庭内部或移民与移民之间有可能对补偿款的分割产生纠纷,当这种纠纷在移民内部不能解决时,就可能产生诉讼。如果国家对移民的补偿款被移民所在的村社以种种理由扣留,使移民无法得到法定补偿,也可能引起诉讼。在我院所审理的移民案件中,移民补偿纠纷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数移民在搬迁后都会在新居住地购置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由于法律知识有限,移民与土地出让人或当地村委会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一般情况下,这些瑕疵不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什么影响,但当转让的土地发生大额升值后,土地出让人或当地村委会往往又会以这些合同上存在的瑕疵为由提出反悔,结果造成诉讼的产生;
3、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移民在搬迁后,大部份会在新居住地购地建房,为节省造价, 这些房屋一般都会承包给那此无任何资质的个体包工头修建,于是造成房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大多数移民会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第一是要求包工头翻工或赔偿,否则将其告到法院,第二是扣掉包工头的部分工程款,作为自己房屋质量的补偿。事实上,如果移民以第二种方式解决问题,往往又会被包工头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其诉到法院;
4、房屋纠纷案件。部分移民在搬迁到城镇后,由于城镇宅基地价格较高,为节约宅基地,一些移民采取合伙建房的方式修建住房,结果往往是房屋修建完工后,各合伙建房人之间因出资比例、楼层门面的分配等问题纠纷不断,甚至矛盾激化。有的移民在搬迁到城镇后买房居住,但对所买房屋的性质和产权没有搞清楚,买得房后即麻烦不断,甚至根本无法得到所买之房。这些纠纷,往往最终都得依靠法院解决;
5、其它类型案件。涉及移民的民事案件还很多,如:离婚、继承、人身财产损害、相邻、借贷等,但这些案件比较普通,不象上述四种那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特征
1、案件时效性强。移民案件的时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仅存在于移民迁建前后几年间,不会长期存在,移民问题彻底解决了,移民案件就消失了。二是移民案件办案时间紧迫,审理周期短,在移民迁建过程的特定阶段应尽快审结其所涉案件,否则将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对总的移民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政策性强。移民工作是一种国家行为,代表党和政府的意志,移民政策作为专门解决移民问题的特殊政策,具有最强的适用性,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在办理涉移民案件时,即要正确适用法律,也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二者缺一不可。
3、案件责任大。“稳定之本,在于移民”,移民案件的审理重于泰山。移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为了国家的建设背井离乡,作出了重大牺牲,心理上的调整需要一个过程,这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审理移民案件时,由于移民的群体性和对自身特殊身份的敏感性,稍在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所以审理移民案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重大。
二、存在问题
(一)移民立法滞后。涉及移民的民商事纠纷虽然也具有一般纠纷的特点,但由于涉及移民这一特殊群体,而目前又缺乏专门的法律来确立和规范移民制度,法院审理移民案件时就难以找到有针对性的法律作为依据。
(二)政策与法律冲突。移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政策因素。而一旦地方移民政策和移民法规发生冲突时,案件的审理就可能出现两难境地。单纯依照政策审理,既不符合法院依法审判的原则,甚至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后果,激发移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单纯依照法规,则地方政府的移民工作可能难以顺利开展。
三、司法对策
(一)审理移民案件的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我院针对移民案件的特殊性,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工作方法,确保了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一是充分认识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树立了大局意识,增强了办理移民案件的社会效果意识,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不断探索审判移民案件经验,在实践中总结并确立了“及时立案,及时审判,及时执行”的“三及时原则”和“必须捍卫法律的尊严,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必须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的“四个必须”原则,并以是否促进社会和谐和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作为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标准。三是正确处理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明文规定的,严格依法行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办事,既无法律也无政策的,以法律精神和政策原理为裁判标准。四是加强与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既要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保证政令畅通,又要适当矫正不利于移民工作的行政行为。五是要注重移民案件的社会效果,要体恤移民,关心移民,用实际行动支持移民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审理涉移民民事案件,切实保护移民合法权益。
1、妥善处理移民补偿款案件
补偿是对库区移民已失利益的一种弥补,是库区移民再建家园的源泉,群众对移民补偿高度重视。我县的移民补偿纠纷,主要表现为移民内部分割不清和移民所在村社扣留使移民无法得到法定补偿两种形式。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区分补偿的性质,如果是对土地的补偿,因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故受补偿的主体是集体。如果是对其它物或财产的补偿,受补偿的主体是物或财产的所有人。对于移民补偿款的错领、冒领问题,原则上由错领人、冒领人负还款责任,若补偿款的发放机关有过错,在错领人、冒领人逃逸或无力赔偿时,可由发放机关承担补充责任。
2、慎重审理移民建设工程案件
住房乃人类安居乐业之本,移民工程的质量事关移民安居乐业目标能否实现。我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概括了以下审理原则:(1)移民因从经济上考虑而将房屋承包给无资质包工头修建的,因建筑面积小,技术要求不高,故一般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2)合同对房屋质量、价款等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按有利于移民的标准执行;(3)包工头一方违约的,严格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移民一方违约的,可适当减轻或免除移民的违约责任。
3、灵活审理移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
土地是移民能否住得下稳得住的根本,所以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在原则范围内灵活机动的处理,确保移民对土地的耕管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的产生都是源于移民搬迁到新居住地时购置土地的合同瑕疵和土地发生大额增值的现实情况。合同瑕疵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地块错误,合同上载明的是甲地,而实际转让的是乙地。二是土地的有权处分人错误或遗漏部分有权处分人。三是土地转让程序错误,转让土地未按法律规定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转让合同未向村委会备案,转让地块也未获村委会同意变更登记。土地大额增的情况则是指该转让土地现在可能实现的转让价值与当初转让给移民的转让价值的巨大差异。审判实践中,我院采取不机械片面地看待合同本身,而将转让行为与移民搬迁时的特殊情况和转让行为人当时的意思表示结合起来的方法,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做法是:(1)从移民搬迁时特殊时期的特殊性考虑,土地转让行为只要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政策要求即可,不一定非具备法律规定诸多要件;(2)土地转让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经村委会盖章同意,该转让行为即具有了合法性的基础;(3)对于合同地块与实际转让地块不符的,以实际转让地块为准,双方可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改。
4、认真审理移民房屋纠纷案件
对于因移民合伙建房引发纠纷的案件,有合伙协议的,严格按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协议的,应根据合伙建房时各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出资出力的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恰当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移民的特殊性,对此内案件,不能以所建房屋手续不全而不予立案受理。对移民因买房发生纠纷的案件,如果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应尽量认定合同有效,合同确实无效的,对给移民造成的损失,必须明确相关当事人承担。
(三)审理移民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1、涉及太强政策性的移民案件不能受理。政策虽不象法律那样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持久的约束性,但针对特定的问题,政策可能比法律具有更强的适用性。移民问题总的来说是一个政策问题,在解决移民问题上,政策就比法律更加适用。如果法院对那些政策性太强的移民案件草率立案受理,而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理结果又与政策相悖,这必然导致影响国家移民工作的大局,所以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立案受理。
2、经过政策性处理过的移民案件不能受理。政策作为党和政府意志的体现,也代表国家意志,所以经过政策性处理的事项,已经有了国家意志的体现。如果法院对这类移民案件受理了,而处理结果又与政策性处理结果不一致,那必然导致在同一个问题上出现两个国家意志,这是极不严肃的。如果法院的处理结果与政策性处理结果一致,那法院的工作就是重服劳动,豪无意义。
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移民案件不能受理,有的移民案件本身极为普通,但由于其处理结果的敏感性,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绝对不能受理,因为法院不能为了解决一个小的纠纷而引发另一个大的纠纷。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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