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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送达
一、分析原因
(一)恶意拒收诉讼文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查验公民身份的权利,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不承认,当时无法确定其身份,法院失去送达良机。有的被送达人见法院去送达,立即将门关上紧锁,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可采取强制入室送达的权力,也没有规定可邀请见证人见证,实施室外留置送达。有的被送达人接到诉讼文书后,不但不签收,反而将诉讼文书撕毁,面对这些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法院就不能以妨害诉讼对其采取制裁或惩戒措施,送达人员无可奈何,导致送达工作难以进行。
(二)协作部门原因。一是法院与邮政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缺乏法律的约束和有效的沟通,未对相关邮递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未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因此出现送达不规范、未送达的原因填写不明、回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导致反复送达。多次出现双挂送达不负责任的现象。如地址明确,用特快专递能送达但用双挂却不能送达的情况。二是送达回执反馈不及时,使得法院无法确定送达具体日期不能如期开庭、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生效等情况,出现再次、多次送达的现象,法院工作陷入被动、尴尬局面。如某局与某银行的案件中,本庭多次调查、协商,某局就是不予配合,而某银行要其领导签字才准予调查。
(三)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局限的原因。一是法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场所仅限于住所,过于狭窄;二是不少当事人发现是法院寄来的司法文书,往往借故拒收,而邮递人员无法定权利进行留置送达;三是对当事人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邮政部门承担的过错责任较轻。
二、我国民事送达方式的完善与创新。
在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方式。
(一)增设对恶意逃避送达的惩戒措施。对当事人逃避送达,撕毁法律文书,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除采取留置送达外,从立法上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二)采取“法院专递”方式,弥补当前的难、软、繁、琐四大缺陷,专案专递,特案特递。邮寄送达应由立法规定邮递员在执行送达任务时,享有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权利,应赋予邮递员特殊留置送达的权利。其送达方式遵循上述规定,产生同样的送达效力,为有效送达。送达后三日内将回执交法院,对送达不能的,应写出书面情况,将法律文书退回法院。同时也规定邮递员的法律责任,承担不送达或延误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立法拓展新型现代化送达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原有的送达方式已不能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我国已在部分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出现了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简便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立法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赋予各种新型送达方式以合法地位。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通过上述手段进行送达,可以完善整个送达程序,规范法院及有送达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送达行为。使送达工作真正做到高效,公平、公正。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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